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各镇政府信息公开>>骆驼城镇>>公共法律服务

学生暑期打工身亡,非法用工应该赔偿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83/2026-0004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骆驼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1-30 16:00:00
是否有效


刘某今年14岁,在暑假期间到个体工商户李某的工厂打工。李某知道刘某的年龄,却没有拒绝。某日,由于吊装货物的铁架突然倒塌,刘某躲闪不及,被当场砸死。面对刘某父母的索赔,李某一口回绝,理由是其只是利用暑期短时间接受中小学生临时打工,不属于正式合同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童工。

李某的说法完全错误。首先,刘某只有14周岁,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打工,李某明知其年龄仍录用,已构成非法使用童工。其次,非法用工造成童工死亡,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支付丧葬补助等相关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短期暑期工,只要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务工,都属于非法用工,发生伤亡事故,用工方必须依法全额赔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