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在“十四五”期间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助推农业增效、农民致富、农村发展,利用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全力支持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农村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持续增收提供资金保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财金〔2019〕60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转发》(甘财金〔2020〕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以及省市相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二、目标任务
紧扣“打造红色文化名城,建设绿色生态家园”目标,坚持生态文明引领、绿色转型发展,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对全县强镇产业和强村产业进行有效扶持,持续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走好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三、主要内容
(一)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
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为借款人,具体承贷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贴息,用于支持自主创业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贷款业务。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不适用本《实施方案(试行)》。
(二)扶持对象
1.贷款范围:是指在限定年龄内(男性57岁以内,女性52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高台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农村居民。
2.贷款对象:农村居民中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已脱贫人口、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
3.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特困供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含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西部计划人员)不能享受此项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精准扶贫贷款、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发生逾期后由政府基金代偿的,未偿还以上贷款前不能享受此项贷款。
(三)扶持项目
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充分发挥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重点支持但不仅限于以下创业项目:
1.农、林、牧、渔培育产业;
2.地方特色小餐饮业;
3.以乡土特色为重点的旅游业;
4.红色旅游业;
5.农村妇女创业致富项目;
6.住宿、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
7.从事冷链、物流、电商、运输、批发零售、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各类个体工商户;
8.从事民间文化、艺术,传统文化传承培训;
9.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等。
(四)贷款额度、期限
最高可申请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贷款贴息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后,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财政和借款人合理分担利息的方式,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贷款利率应不超过LPR+150BP(LPR指:贷款基础利率;BP指:基点,万分之一的意思(0.01%);银行执行的商业贷款利率形成机制为:商业贷款利率=贷款基础利率(LPR)+基点(BP))。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300BP,县级财政承担100BP,剩余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对展期、逾期的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由借款人承担产生的利息。若中央和省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发生变化,以中央和省市调整政策为准。
(六)担保方式
为防范贷款风险,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须提供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担保。
1.免除担保条件。经承贷银行审查,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
2.保证担保。担保人应为居住在本县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具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干部、职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及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保公司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抵押担保。以借款人在县域内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财产抵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房产、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存货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依照法律规定处置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押担保。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单、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七)贷款程序
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申请、所在镇政府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人社局审核、承贷银行调查发放、人社部门备案、人社财政部门贴息”的流程办理。逐步规范贷款程序,简化工作流程,实现“最多跑一次”服务,确保人民群众方便贷就地贷。
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所在镇政府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征信报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等事项。不同类别申请人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户口簿、所在镇或县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户口簿、所在镇村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产业发展相关证明;
网络商户:身份证、户口簿,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提供能证明经营和信用情况的材料;
已脱贫人口: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已脱贫人口证明;
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或《军官转业证》等相关证明;
刑满释放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上述人员合伙创业的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
其中:网络商户是指连续从事网络经营12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5%及以上,或差评率在5%(含)以下;已脱贫人口是指县级及以上扶贫部门认定的已脱贫人口。
2.受理审核
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由所在镇政府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汇总填写《高台县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批量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以镇政府正式文件向县农业农村局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审核后,将符合贷款政策条件的借款人反馈承贷银行,承贷银行对借款人的创业项目、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调查,按照时限要求放贷。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手续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3.办结贴息
承贷银行办结后向县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并按季提出贴息申请,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分担比例予以贴息。
4.时限要求
各镇政府、承贷银行对贷款人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承贷银行实地调查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贷款受理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各镇政府、承贷银行应按各自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手续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手续和资料。
(八)回收追偿
1.贷款回收。承贷银行负责对到期的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承贷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镇政府协助配合承贷银行开展贷款催收。
2.贷款追偿。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承贷银行履行追偿等相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大局出发,将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认真履行贷前摸底、贷后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镇和县农业农村、人社、财政部门及承贷银行要加强合作、通力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加快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进度,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做到应贷尽贷。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不定期走访贷款农户,调查了解贷款落实情况。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对发现公职人员利用借款人名义骗取贷款的情况,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借款人未按贷款用途规范使用贷款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不予贴息,并追回贷款,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把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作为政策落细落实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创业者利用乡村产业振兴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富民产业促进增收,不断激发农村已脱贫人口、创业农民以及城镇低收入人群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