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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乡村建设五年行动实施方案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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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3/2022-00091
文号
关键词
示范村;房屋;改建;农户;宅院;补助;旧宅;补助资金;贷款期限;建筑垃圾
发布机构
高台县骆驼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骆驼城镇人名章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5-05 09:40:00
是否有效

以村为基本单元,以农民为主体,按照省市创建内容和标准,打破村、社界限,统筹规划布局,强化乡村原生植被、古树名木、历史古(遗)迹等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抓好四旁绿化、村庄亮化、庭院美化、道路硬化等工作,全面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将示范村建设成为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风景独特、功能完善的具有江南水乡韵味的美丽宜居村庄。

(一)房屋建设

1.新建房屋。新建房屋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指导、统一监督)要求,结合群众意愿,体现民俗风貌,建设“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村居民宅。示范创建必须整村推进,新建宅院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330㎡,住房建筑面积由各镇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应符合基本抗震标准,设置上下圈梁构造柱。房屋室内完成地板铺设、采暖安装、洁具配置。院落墙面按照设计要求,统一色调进行粉刷。

2.改建房屋。房屋改建要根据各村不同的地域特点和民俗特色统一进行规划设计,示范村建设需要改建的房屋必须要与新建房屋统一协调,整体推进,并完成对房屋门面、前后院落的改造。整社需要改建的房屋,前院改建按照美观大方的原则,统一庭院硬化、统一墙体涂覆,统一前沿装饰、统一门窗颜色;后院改建按照整村整社拆除、人畜分离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

3.拆除旧房。示范村内需要拆除的宅院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拆除,并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腾退出的宅基地及建设用地有村集体统一管理,村委会可按照示范村规划建设的内容进行布局并安排建设。但需保留农民群众一户一宅的土地使用权。

(二)产业发展

1.养殖小区建设。对产业融合型的示范村,要结合村社实际,按照整村整社统一建设养殖圈舍的要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做到既有利于生产管理、消防安全,又便于动物防疫和卫生健康。对示范村需要新建集中建设养殖场区的,按照规模化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人畜分离的原则,在规定区域内统一安排建设并配套附属设施。集中建设的规模养殖小区和居住区距离要达到500米以上,户均圈舍面积60㎡以上,且每户要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20㎡的粪污堆积棚(地坪硬化、带棚顶,四周砌50cm的围墙)。

2.其他产业发展。围绕蔬菜、制种、草畜等主导产业,制定奖补政策,鼓励农户发展支柱产业,扶持壮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采取签订订单、保底收购、吸纳就业、股份分红、参与经营等“经营主体+基地+农户”模式,带动全县建成一批质量优、效益好、主导产业优势明显的专业村镇,形成竞争力强、特色鲜明的“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助力乡村振兴。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当年县委一号文件执行。

(三)扶持政策

1.新建房屋户。①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整村整社贷款新建房屋的,每户自筹3万元,贷款12万元,贷款期限15年,农户从第4年起每年偿还本金1万元,政府全额贴息;②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整村整社新建二层住宅的,农户自筹3万元,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5年,农户从第4年起每年偿还本金1.67万元,政府全额贴息;③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整村整社新建房屋但不需要贷款的农户,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第一年补助2万元、第二年补助2万元、第三年补助1万元);④从2022年开始,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拆除旧宅后无意愿新建房屋,符合初次新购入住小康住宅楼或在县城购买楼房的农户,经镇、村和住房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后,可享受“12+3”贷款贴息政策或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第一年补助2万元、第二年补助2万元、第三年补助1万元)。

2.改建房屋户。①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整村整社推进中改建房屋的,每户可享受4万元的贷款政策,贷款期限8年,农户每年偿还本金0.5万元,政府全额贴息;②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改建房屋但不需要贷款,在养殖小区自建圈舍并入驻养殖小区或不愿入驻养殖小区的农户,按照统一规划改建前中院、拆除后院,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户2万元的补助资金。

3.房屋拆除户。①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整村拆除房屋并按要求完成宅院腾退且一户一宅的,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院房屋4万元的奖补资金;②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整社拆除房屋并按要求完成宅院腾退的且一户一宅,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院房屋3万元的奖补资金。

4.房屋拆除补助政策。①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有意愿拆除旧宅新建房屋和拆除旧宅不新建房屋的,县财政给予每院5000元的建筑垃圾清运、复垦(复绿)和垫方费用,该补助资金由各镇村负责统筹管理使用;②对列入示范村建设整村整社拆除房屋并按要求完成宅院腾退且一户一宅的,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每院5000元的建筑垃圾清运、复垦(复绿)和垫方费用,该补助资金由各镇村负责统筹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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