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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等3个用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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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3/2022-00117
文号
甘政办发〔2022〕8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骆驼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7-14 10:50:00
是否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甘肃省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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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一)全省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工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等时,必须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违规违约责任。

(二)对国家、我省尚未编制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如国家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指标说明

(一)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定额指标。控制性指标区分行业和地区,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土地产出、绿地率6项指标(详见表3—1)。

(二)工业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类制造业门类下的13—43大类,共计31个行业。剔除我省未涉及的行业“21家具制造业”,共确定了30个行业的单位用地定额指标,将行业分类细化到三级类。定额指标根据项目类型和生产规模规定了项目具体用地规模(详见表4—1至4—30)。

(三)不同区域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可按照区域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详见表5—1)。

(四)不同区域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可按照区域调整系数和地类调整系数依次调整(详见表5—1、表5—2)。

(五)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控制性指标






注:1.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2.甘肃省土地等别划分:

      第六等: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

      第十等:兰州市:红古区;嘉峪关市;天水市:秦州区。

      第十一等:白银市:白银区;天水市:麦积区;金昌市:金川区。

      第十二等:兰州市:永登县;陇南市:武都区、成县;武威市:凉州区;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白银市:平川区。

      第十三等:兰州市:皋兰县、榆中县;酒泉市: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平凉市:崆峒区;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宁县;张掖市:甘州区;陇南市:徽县、两当县、文县;定西市:安定区;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

      第十四等:酒泉市:瓜州县、金塔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金昌市:永昌县;天水市:甘谷县、武山县;平凉市:华亭市、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庆阳市:华池县、环县、镇原县、正宁县;张掖市:山丹县;陇南市:宕昌县、康县、礼县、西和县;白银市:会宁县、景泰县、靖远县;定西市:临洮县;武威市: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碌曲县、玛曲县、夏河县、卓尼县。

      第十五等:天水市:秦安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清水县;平凉市:静宁县、庄浪县;张掖市:高台县、临泽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定西市:陇西县、岷县、通渭县、渭源县、漳县;武威市:古浪县;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东乡族自治县、和政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舟曲县。

四、定额指标
























































五、调整系数




注:工业项目同时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中的两类以上土地的,分别按照各地类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计算各地类用地面积,加总得到工业项目用地规模。

六、控制指标内涵及标准使用说明

1.控制指标内涵

1.1 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总投资÷总用地面积。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1.2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1.3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1.4 绿地率:项目总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项目总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重计算出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1.6 土地产出:项目总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产值。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的产出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投资效益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土地产出=年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1.7 单位用地定额指标:根据企业的类型和规模,给各类企业安排单位规模的合理用地数量,包含企业生产、生活、行政办公、露天堆场和绿化用地等。

2.标准使用说明

项目容积率、单位用地面积两项指标需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用地指标调整系数(表5—1、5—2)规定。

2.1 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方法

建设项目容积率=容积率控制值×区域调整系数。

2.2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计算方法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设计生产或建设规模×单位用地指标×区域调整系数×地类调整系数。

2.3 计算案例

计算案例以临夏市某拟建乳制品生产企业为例。

2.3.1 项目容积率计算

参照表3—1,食品制造业容积率控制值为≥1。参照表5—1,临夏市为Ⅱ类地区,对应区域调整系数为1。

项目容积率=1×1=1

该企业用地容积率应≥1。

2.3.2项目用地规模计算

临夏市某拟建乳制品生产企业设计生产规模为60000吨/年,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该项目用地规模计算方法如下:

①单位用地理论指标的计算

参照表4—2中乳制品制造定额指标,60000吨/年生产规模属于中型企业(见下表)。




单位用地理论指标用内插法计算如下:

单位用地理论指标=0.5+(0.7-0.5)/(100000-10000)×(60000-10000)=0.61

②项目用地规模的计算

单位用地理论指标要经过调整后再计算项目用地规模。调整系数参照区域调整系数表和地类调整系数表(表5—1、表5—2)。临夏市属于Ⅱ类地区,对应区域调整系数为1;未利用地的地类调整系数为1.05,因此该企业项目用地规模的计算如下:

项目用地规模=60000×0.61×1×1.05=38430(平方米)

因此该企业用地总规模为3.843公顷。



甘肃省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一)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风电行业发展需要,在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场址、电力市场、接入系统和资金筹措能力等建设条件的同时,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风电机组应充分利用风能资源、地形地质,合理进行布置。在满足安全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在技术、经济成熟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单机容量大的风电机组,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适当集中,预留远期建设所需的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应从严控制。

(五)项目建设施工道路应尽可能利用既有道路,或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相结合。

二、用地指标

1.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1.1 风电机组用地为永久用地,建设用地指标按风电机组基础底板外轮廓尺寸计算。风电机组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1、表1—2的规定。基本指标适合于风电机组选型为IECⅡ类及以下,地形条件平坦,基础形式为扩展基础、桩基础(混凝土灌注桩、预制混凝土桩),地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的风电场工程。






2.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2.1 机组变电站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指标按基础外轮廓尺寸计算。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3、表1—4规定。基本指标适用于欧式箱式变电站。

2.2 由于美式箱式变电站较欧式箱式变电站尺寸小50%左右,因此用地指标乘以系数0.5。







3.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3.1 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米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3.2 升压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升压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安全卫生监测站、备品备件库房、消防设备间、水泵房、主变压器事故油池、油库、消防水池、电缆廊道、道路、绿化等用地。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包括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风电场中控室、计算机室、通信室、办公室、会议室、车库、停车场、道路、绿化等设施用地;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3.3 风电场66kV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适用于出线规模为1回或2回。110kV、220kV、330kV变电站用地指标适用于出线规模为1回,出线形式为架空线路或电缆敷设。主变压器与配电装置设备布置格局包含了户内和户外2种方式。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5至表1—8的规定。

3.4 风电场35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可参考66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执行。



注:1.当主变压器及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定额标准。

    2.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注:1.当110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定额标准。

    2.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注:1.当220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定额标准。

    2.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注:1.当330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定额标准。

    2.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3.5 不同区域的风电场工程项目,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可按照表1—9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4.储能电站用地指标

4.1 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电站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米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4.2 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电站按照150㎡—200㎡/MWh确定用地指标,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1—10的规定。




4.3 单独储能电站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米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注:以200MW规模为例,用地指标按130㎡/MWh。

5.交通工程用地指标

5.1 风电场交通工程用地范围包括路面、路肩、排水设施、挡墙用地,主要有对外交通道路和场内交通道路。场内交通道路包括运行期检修道路和施工期施工道路。

5.2 对直接利用或改建场内已有道路的,不再计算用地面积,对扩建道路可按增加的宽度计算用地面积。

5.3 交通工程用地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对外交通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用地为永久用地,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为临时用地。

5.4 对外交通道路路基宽度宜采用6.5米。运行期检修道路路基宽度宜采用4.5米。施工期施工道路路基宽度由施工期所选用的起重设备类型及型号确定。

5.5 运行期检修道路与施工期施工道路结合使用时,用地面积不重复计算。交通工程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12的规定。




甘肃省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1.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满足安全和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家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具备便捷的交通条件和疏散条件,便于机动车辆安全进出。

3.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宜建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3.1 商业繁华地段和人口疏散难度大的地区;

3.2 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3.3 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

3.4 蓄(滞)洪区;

3.5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用地包括仓储设施、生产设施、消防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等,不包括公路绿化用地和餐饮等其他配套用地。若项目选址受到自然因素限制,或出于安全考虑需增加消防或其他安全防护用地的,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1.加油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1的规定。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2、表1—3的规定。




3.LNG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4的规定。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4.CNG加气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5的规定。

CNG加气站用地包括储气设施、压缩设施、脱水设施、售气设施、消防设施、其他辅助设施及必要的生活设施,但不包括代征路、绿化用地。




5.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6的规定。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6.其他规定。当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实际征地涉及围墙外边坡、安全范围等其他必要的征地时,应按实际需要单独计列,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此件公开发布,转载自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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