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骆驼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高台县骆驼城镇2021年02月10日

骆驼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骆驼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村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骆驼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骆驼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骆驼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镇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高台县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投劳及各类补助、捐赠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水利、交通、文化、卫生、教育等相关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有价证券、债权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没收、查封、抵押、担保、冻结、变卖。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负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农村“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将所有集体资金纳入账内核算。按核算单位统一设置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准确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严格核算内容,准确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须使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的账簿、凭证、票据,不得自行购买或自制票据。

第九条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管的村级资金,必须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四权不变的原则,按村设账,独立核算。

第十条  严格实行账、权、款分离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镇、村出纳员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签分别保管。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必须按照规定日期到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集中报账、记账、结账、核对余额、盘点现金、预拨下月周转金。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三日内由村财会人员交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管入账。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瞒报收入,不准设“账外账”、留“小钱柜”。 

第十三条 村级各类产业服务费的收入作为村级集体收入入账管理,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正常的村级业务支出,严禁用于发放村(社)干部劳务费、电话费等补助。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周转金限额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000人以下的村周转金限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1000人以上的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上交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账户。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完整的合法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盖章,写明事由用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会签盖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方可到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账,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账前审计,会计人员据实记账。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审签、村主任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复核的现金开支审批制度、大额开支镇政府监督审核制度和“四议两公开”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和权限,严禁将单笔开支拆分为多次进行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由村主任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备案后,提请“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村主任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5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和镇分管领导审核,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后,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办理报账手续时附会议记录进行账务处理,村主任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镇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后,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报账时附会议记录进行账务处理。资金拨付由各村每月报账结束后,于每月28日前向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上报本月支付计划,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于次月5日前对支付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单笔开支10000元和月开支20000元以上的由镇分管领导审核,镇政府主要领导复核,其余开支经分管领导审核监督,由村主任签字确认后,按时拨付各村当月报账资金。

第十七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社干部报酬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报刊征订、邮电、水电、取暖等项支出;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其他资金的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执行。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禁止村(社)干部领取制种服务费、电话费等各类补助、补贴。

交通、差旅费实行限额控制,参照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高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办发〔2015〕4号)执行。出差实行审批制度,村级干部出差均填制村级干部出差审批单。村级干部市内出差由村主任审批,省内市外出差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当月据实报销,报账时附出差审批单。

村干部原则上禁止乘坐出租车,但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实行派车单制度,由村主任审批,填写《骆驼城镇村干部乘坐出租车审批单》,并注明事由、乘坐人及行程路程,取得合法票据,报账时附派车审批单。

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严禁村级组织支付赞助费、个人礼金、村级干部电话费和各级政府未明文规定的奖金。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各类文体活动,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单次文体活动原则上总开支不得超过3000元,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开展活动前由村级组织上报《骆驼城镇村级文体活动审批表》,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办,报账时附审批表。村级文体活动奖品金额不得高于100元/人,文体活动奖品发放严禁实行普惠制,禁止发放现金、补助等。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入账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或终止,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分管领导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每年度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或处置,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签订承包合同。同时将合同上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严禁搞暗箱操作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20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发包,谈判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在1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并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工程完工验收后,方可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各部门、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向农村集体捐赠物品,应及时登记入账,严防集体资产流失。对损坏、丢失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管理人员按资产现有净值全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债权、债务要及时清收、偿还。不准随意核销债权、债务,严禁新增不良债务。

第四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户承包土地登记管理台账、集体统一经营荒地登记管理台账、农户宅基地登记管理台账、专业承包合同登记管理台账和资源性资产管理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草地、果园、荒地、荒滩、水面等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和处置,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进行竞价承包、租赁和处置,确定承包费、租金及出让费;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禁止弄虚作假,严禁搞暗箱操作,利用职权低价发包和无偿划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发利用集体资源,不得改变集体资源的集体所有性质。

专业承包合同变更、解除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资源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源有拍卖、转让、交易等产权变更情况的;

(三)资源抵押及担保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源评估的。

评估结果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管理台账,按实际征收面积逐笔登记。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如实掌握集体资源构成状况,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切实提高资源使用率。

第三十条  村集体资源权属发生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村集体资源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源的现状。

第五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参与制定管理制度、财务计划和审核财务收支,监督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发包以及农村集体“三资”公开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末公布一次;重大事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随时公开;各项财产、资源性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等情况年终全面清查决算后公开。

第三十三条  所有公开项目、内容,在公开前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对有疑议的问题,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核,保证公开内容真实可靠。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督工作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年度审计方案组织开展审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离任、被举报时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协助和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账簿凭证,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票证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入库、领购、登记、核发、保管以及票据的核销等工作,并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

第三十七条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三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专柜,确定专人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蛀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范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查阅手续。审计、执法办案机关等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查阅。凡村民要求查阅的,报经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由村财会人员、镇代理会计协同进行查阅。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按年度顺序在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集中保管,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国家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委托代理制度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在不改变其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其核算和日常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原则上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理服务,条件成熟的村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代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报账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收支,填报会计报表。协助集体经济组织代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管理工作,做好资产资源租赁、承包、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公开公示和数据统计、报表编制以及各类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应制定委托代理服务细则,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设总会计员、总出纳员;各村设专职出纳员,负责村、社财务会计工作。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财务人员。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需要调换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镇纪委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侵占、挪用公款,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应进行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而未评估的;

   (八)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票据、档案保管不善,丢失、毁损的。

   (九)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