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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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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9/2021-00056
文号
关键词
用地;土地;农用地;复垦;总体规划;土地复垦;耕地;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发布机构
高台县南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南华镇
生成日期
2021-10-31 12:42:36
是否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2、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村委会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5、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7、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8、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9、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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