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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延包】土地承包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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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8/2025-0002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宣化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宣化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4-07 10:10:00
是否有效

问答1.什么是二轮到期延包?

二轮到期延包,是指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党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际,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随着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即将到期,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问答2.二轮到期延包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等。

    问答3.二轮到期延包总体要求是什么?

开展二轮到期延包,一是要坚持延包原则,确保绝大多数承包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以承包合同到期为起点再延长承包期30年。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者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二是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小调整”的前提是“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仅限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

问答4.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谁?哪些人具有延包资格?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应当列入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户家庭成员中的新增人口,应当在依法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作为承包方家庭成员列入承包合同。

问答5.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承包地如何处置?

 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问答6.二轮到期延包中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二轮到期延包中,应充分保障出嫁、离婚、丧偶妇女以及入赘婿等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健全跨区域协调工作机制,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依法维护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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