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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的12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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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8/2025-0007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宣化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宣化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1-05 09:50:00
是否有效

01

养殖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

02

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需要提醒的是:依据最新国土变更调查规则,对耕地的认定主要看是否破坏耕作层,只要不破坏耕作层,一是在耕地上以棚架等方式培植食用菌菇等蔬菜;二是在耕地上种植中药材、浅根系水果及花卉等,不属于违规行为。

03

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 

建设非农设施或从事非农经营

    这种违法用地行为在农村较为普遍,主要是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规避建设用地审批,实质是厂房、库房等。其中在农业园区、采摘园中配套住宿、餐饮、游乐场所的“大棚房”问题,一直是国家严查重点。

04

不得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05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农光互补”项目已被全面叫停,《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及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均有明确规定。

06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公墓项目,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有明确规定。

07

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2025年1月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号)有明确规定。

08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2019年,《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就明确规定: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而且规定对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强调: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同时提出,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09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0

     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均有明确规定。

11

不得擅自占地建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2

不得违反种植用途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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