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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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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24078/2023-0000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宣化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1-05 15:35:00
是否有效

张掖市医疗保障局 张掖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稳步提升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按照“以 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基 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临泽县继续执行普通门诊试点政策,其他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

二、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一级医疗机 构起付标准由200元降低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500元降低为1200元。

三、调整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标准

1.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在一级、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在居住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参 保地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起付标准由1500元降低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75%。

2.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因病需跨统筹区域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标准由3000元降低为2000元, 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为65%,未办理转 诊转院备案手续的临时外出人员,报销比例为55%;异地长期居 住备案人员,因病需转居住地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 标准由3000元降低为2000元,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为65%,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为55%。

四、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

五、 提高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待遇保障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患者政策范围内药 品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一致,由50%提高到 70%。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和同时合并“两病”的 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由320元提高到400元,糖尿病由640元提高到800元,合并“两病”限额由960元提高到1200元。

六、调整甘肃省城乡居民50种重特大疾病报销政策

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单病 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87号)中 “50种重大疾病患者在市级和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不设 起付线,相应病种最高限额内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为70%。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不超过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因原甘肃省城乡居民50种重大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 月1日起执行,此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张掖市医疗保障局    张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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