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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10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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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5/2021-00047
文号
关键词
执法;记录;执法人员;   ;音像;巡查;行政许可;水务局;音像记录;公示
发布机构
高台县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1-19 16:16:09
是否有效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升我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修改完善了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水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管理制度》《执法案件管理制度》《政务窗口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水行政执法行为用语规范》《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10项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台县水务局

                                 2021年6月8日


高台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落实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水利厅水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我县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县水务局在水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或依申请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水行政执法行为中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主动、全面、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主要公开执法主体、人员、依据、职责、权限、程序、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名称、主体性质、单位职能、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有效期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水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主要指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数额、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举报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县水务局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要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公示受理的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办事程序、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执法主体名称、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许可决定等。

(九)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依据、方式、时间、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之外,一律公开。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由水政监察大队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负责梳理《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审核后公开;

(二)有关职能科室按职责负责编制水务系统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具体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审核后公示;

(三)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公示全系统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有关职能科室按职责负责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情况进行公示,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的要及时按照上述程序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对水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由承办单位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主体要在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进行抽查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变更公示,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关科室要各自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将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经科室领导审定后,按照水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对外发布、更新。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及时澄清,更正。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台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台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水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张掖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执法,是指县水务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水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纸质记录和网上办公电子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

录。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全面、

准确的原则。

根据水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配

备执法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音像记录设备的需求填报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基层各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程序等相关审批程序应当记录。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

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规定;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环节应对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变更与延续、撤销与注销等实行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水行政检查环节应对检查对象、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

的证据;

(三)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

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

第十九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

场时结束。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科室、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水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关科室(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科室(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县水务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水务局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

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及监察、司法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事由不宜提供

外,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

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台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照法定权限,把水法规规定的水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县水务局相关科室和执法岗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水务局有关科室,并指导各灌区水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科室的水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依照权责清单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清单对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二章 水行政执法内容与目标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的内容∶

1.宣传贯彻水法规;

2.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3.依法编制、审批涉水相关规划或方案;

4.实施取水许可,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5.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6.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管理,指导河

湖开发治理和保护以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7.依法对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8.调查处理跨县区或重大水事案件、水事纠纷;

9.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10.调查处理重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目标∶

1.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

2.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开、廉洁、

高效;

3.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查处违

反水法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

4.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约束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水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章 承担水行政执法责任行为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

行政执法责任∶

1.未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

信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

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

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9.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11.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不具备受委托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的;

12.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执法责任∶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适用标准不当的;

6.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7.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时不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九条 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

行政执法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的;

2.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征收的;

4.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

第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

行政执法责任∶

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擅自使用或者丢失、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5.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的。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承担

行执法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5.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 水务局负责监督各科室和各灌区水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1.行政执法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使职权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及其执法证件的使用是否合法;

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四条 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综合执法和专业法培训,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科室不能评为先进集体,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担该项行政执法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未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公示制度;

2.因行政执法科室或行政执法人员过错,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3.因行政执法科室或行政执法人员过错,在全县依法行政考评中被扣3分以上的;

4.行政违法被追究责任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台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适用水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县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遴选、编撰、发布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行政执法案例的指导工作,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单位具体负责执法案例编报工作。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坚持合法、规范、

实用的原则。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真实性。

处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参照甘肃省水利厅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五条 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充分体现规范行政裁量权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原则;

(三)排除干扰原则;

(四)比例原则;

(五)先例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中选取,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社会普遍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例;

(三)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

(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五)减轻、从轻、从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例;

(六)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八)提交指导性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

第七条 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单位对上一年度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初选,并将初选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向水政监察大队报送。

第八条 编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时,应当报送编撰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文本、行政执法文书以及行政执法案卷复印件和电子文本。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格式;

(二)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

(三)是否与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相一致。

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后,应当就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可以发布等内容作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研究后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法律依据(裁量说明)、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代表性、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十一条 发布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

第十三条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时应当遵照统一格式,以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

第十四条 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定期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台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的管理、监督合法调阅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制作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查询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做到科学、准确、快捷。

第四条 借阅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一般以借阅本科室执法工作形成的信息为主。借阅非本科室的档案,须经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或者该科室领导批准。

第五条 借阅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一般限在保存档案办公室内。如需借出则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天。到期不能归还的要及时说明原因,经允许后方可延期归还。

    第六条 如需提供复印(制)件,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重要档案的复印(制)需经相关领导或者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批准。

    第七条 借阅人员必须负责维护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完整、安全与清洁,不得将材料擅自转借、复制、拆散、污损、涂改和加注标记。借阅人员必须确保档案安全,不遗失、不擅自带出单位。

第八条 借阅时,信息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填写《执法信息档案调阅登记簿》。对归还的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进行严格检查和清点,并在《执法信息档案调阅登记簿》中注明归还日期、归还的记录信息情况等。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后,可以进行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后,可以进行查询;外单位申请调阅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十条对借阅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材料遗失、损坏、泄密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追查责任。

第十一条借阅人员要认真贯彻《档案法》,严格执行保密政策、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绝对安全。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持高度的保密意识和良好职业道德。不允许擅自提供、抄录、公布相关材料内容。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台县水务局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立卷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2.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相关承办科室负责立卷。移送其他部门的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

3.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4.案卷材料应当由案件承办科室报告专人负责审核,如发现存在缺失、重复、杂乱等问题,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充、整理。

5.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方便利用的原则。

二、档案借阅制度

1.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案件承办科室报告专人负责进行管理。

2.借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查阅案卷档案不得拆卷或者在案卷上涂改、勾画、圈点、污损。

3.其他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案卷档案时,应当出具正式查阅函件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所查阅的内容,应当写明复印用途,并经负责人批准。

4.查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保管所在地办公室。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说明原因。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5.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三、归档制度

1.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办结后及时归档。

2.行政执法案卷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适当分成若干分。

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档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10个案件。

4.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依次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封底等四个部分组成。多案合并组卷的,使用同一卷内文件目录。

5.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逐卷逐件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台县水务局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派入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窗口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代表县水务局履行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高效、便民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第三条 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实行“一窗受理、一个窗口对外”。凡是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事项,不得另行受理、办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到本单位申报、补送材料、缴费或领取批文、证照。

第四条 要按照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当事人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第五条 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办事群众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办事群众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指出问

题,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受理,及时上传政务服务网、工程项目审批系统,推送相关科室办理,并按时办结。

第七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批准文件。行政审批办结后,及时将信息在政务服务网、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进行公示。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月统计、整理、归档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及时反馈相关科室。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群众的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由,要求办事群众到单位咨询或到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果办事群众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应主动将办事群众带到相关窗口。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吃、拿、卡、要。

不得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参与行贿受贿。


高台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勘察时;

(七)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八)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九)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记录。

第七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执法人员信息、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十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记录的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案件承办负责人同意,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复制音像记录资料的,经案件承办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音像记录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音像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音像执法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音像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音像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音像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音像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台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行为用语规范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有效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素养和规范化执法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正、言语得体。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1.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2.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3.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4.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

5.不滥用职权,不超越职权。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1.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水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5.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第四条 执法人员执法期间应当着装整洁,佩戴执法证件。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

1.站姿应当标准,不得勾肩搭背;

2.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3.不得袖手或将手插入衣袋;

4.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第七条 对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一)接听电话规范用语

1.您好,我是××(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

2.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单位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单位咨询(反映);

3.对不起,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4.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下了,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5.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我们将热诚为您服务,再见。

(二)接待办事人员规范用语

1.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4.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的办事告知单(办事流程图),请您按照所述内容准备材料,并按程序办理。

5.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办理,请稍候。

6.对不起,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名称或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

7.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8.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单位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三)执法检查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单位的水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2.您好,请您出示身份证件、相关材料。

3.您好,我们是××单位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

4.您好,这是《××通知书》,请您在×月×日到×地就××情况接受我们的调查,并请提供××材料。

5.请您核对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如无误,请您在此处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和您的姓名及日期,如有误,我们将予以更正。

6.您好,通过检查,我们发现您(您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请在×日内予以改正,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四)处罚、送达规范用语

1.您好,这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您的合作。

2.您好,我们是××单位的水行政执法人员×××、×××,您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关于××的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我们拟对您作出××处理,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在×日内向我单位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3.您好,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同志,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4.您好,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收好,并在××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收费),逾期不交,我们将对您作出××的处理。

(五)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

1.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取证),这是《××执法文书》和《物品清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已经生效的《××执法文书》有关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请您不要妨碍执行公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谢谢配合。


高台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为全面、依法履行水利部门法定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及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和案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及省、市关于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范围、责任主体及巡查频次

1、对灌排渠道、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防汛抗旱设施的巡查检查。

抗旱防汛服务队、各基层水管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

2、对河道、湖库、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巡查检查。

河长制办公室、各基层水管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

3、对地下水取用水设施及取水许可情况的巡查检查。

节水办、各基层水管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

对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各基层水管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

对水利工程质量、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巡查检查。

质安站、各基层水管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

6、对在建工程施工进展核施工质量等情况的巡查检查。

建管站、各基层水管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

7、对水土保持工程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巡查检查。

水保中心、各基层水管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

8、对农村人畜饮水水源地及输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巡查检查。

农村人饮工程管理站,每月不少于1次。

二、巡查方式及要求

1、巡查方式: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日常巡查:各职能科室和水管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组织。

重点巡查:由各职能科室牵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重点部位和违法行为多发地开展巡查。

专项巡查:由水政监察大队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相关科室参与,基层水管单位配合。

2、巡查要求:每次巡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应证件齐全,注意执法方式方法,严格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在巡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要做到巡查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水法规,提高公民自觉遵守水法规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水法治氛围。

三、巡查工作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巡查台账制度。每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范围、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巡查记录由水政监察大队统一印制),并附照片或视频资料。巡查单位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将本月的所有巡查记录报至水政监察大队,由水政监察大队汇总后报分管领导。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单位视情节应依法自行处置和纠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先报水政监察大队初审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立案,按法定程序查处。巡查中发现应由其他职能科室处理的,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移送至相关职能科室依法处理;超越管理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或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属治安和刑事案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四、建立、完善和落实水行政巡查责任制

(一)建立、完善和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为职责范围内巡查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将执法巡查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建立执法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落实巡查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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