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然资源所、局属事业单位及股室: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8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2021年度甘肃省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张掖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张掖市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我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高台县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高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1日
高台县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为做好2021年度全县国土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2021年度变更调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2020年度全县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市级检查、省级核查,全面掌握全县2021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0、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为减轻年底集中变更的工作压力,切实保障全县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在2022年度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开展季度或半年度变更调查举证工作。
二、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现有资料,利用国家下发的2021年底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和国土利用变化信息,开展变更调查工作。结合有关监测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1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上报核查后,更新形成2021年度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掌握2021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有关情况。
(一)补充完善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
根据部下发的2021年度各类管理信息辅助开展调查。根据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
(二)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和建库工作
我县以2021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以部下发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省级下发的2021年度内开展的月度、季度或半年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制作2021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
根据需要和实际采集标准时点前后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数据,通过比对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与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补充提取2021年度各类土地的变化情况。自行采集生产的遥感正射影像图与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一同上报用于国家和省、县级核查。
我县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调查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属性、范围、权属等实际情况;对实际地类与卫星遥感影像判读不一致的、按要求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形成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三)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全面检查
根据县级对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的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对作业单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性一一进行核实;接受市级的全面核查并根据纠正意见进行进一步核实纠正后,报省级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实地抽查,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
(四)配合国家级内外业核查
对国家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逐图斑实地核实修改或补充举证,经县级、省级检查合格后将整改成果上报;积极配合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
(五)更新变更调查数据库
以最终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合格的变更调查更新数据成果,形成2021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的变更调查数据库。
(六)相关细化调查
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后,根据部、省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进行汇总。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对设施农用地和农村道路进行细化调查。
(七)开展2020年度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与监测
以全省“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2020年度和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2020年度和2021年度所有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开展2020年度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范围包括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以及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质量发生变化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选取典型样点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相关指标的监测。
(八)变更调查各级汇总与数据共享
根据部、省统一安排部署,基于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开展省、市、县三级汇总与专题套合分析,形成2021年度各类统计口径的各级汇总分析数据。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产品加工与共享服务工作,向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数据共享。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调查界线及技术指标
2021年度变更调查省级调查界线由部根据相关部门最新资料更新制作,下发我县作为控制界线。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省厅审核后报部批准后调整。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一致。
(二)遥感监测
1.卫星遥感数据采集
利用国家组织采集下发的覆盖全县的最新遥感卫星影像数据,用于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2.正射影像图制作和变化信息提取
国家加工制作县区级2021年底的正射影像图,套合比对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分类提取2021年度国土利用变化图斑。各基层所、各单位结合日常巡查和工作实际,自主提取变更图斑。主要的方法一是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分类提取疑似新增建设图斑,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外,提取各类新增建设图斑,并根据影像特征,对图斑进行分类,类型包括明显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别墅、水工设施、道路、铁路、疑似建设用地、疑似设施农用地、推(堆)土、光伏板、足球场等类型。在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提取工作中,参考2021年度季度卫片执法工作成果。二是依据最新遥感影像提取疑似拆除图斑,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城市(201)和建制镇(202)单独图层覆盖范围外(含边界周围),监测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图斑拆除情况,提取建/构筑物拆除图斑,按照正在拆除、拆除已清理和植被已恢复等类型细分拆除图斑。三是耕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图斑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疑似为园地、林地和坑塘等其他地类图斑。在耕地变化监测工作中,参考整合2021年度半年耕地卫片监督监测成果。四是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园地、林地、草地及坑塘等其他农用地图斑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与耕地及其他相应农用地地类不一致的图斑。五是湿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湿地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与湿地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六是未利用地变化监测,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未利用地范围内,提取影像特征与相应地类不一致的图斑。七是2020年度变更调查单独图层变化监测,对于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临时用地、推(堆)土、批而未用、拆除未尽、光伏板等单独图层,根据遥感影像特征,跟踪监测其变化后现状情况。八是整合2021年度其他专项监测工作发现的国土利用变化监测结果。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包括正射影像图和变化图斑。国家在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基础上,整合部综合监管平台中备案的农转用审批、新增耕地等项目的范围界线和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等信息,制作用地管理信息。
(三)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内业调查
县自然资源局将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用地管理信息、2020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和县级补充提取的变化信息的矢量范围套合在正射影像图上,作为外业实地调查图斑,制作工作底图。
为保障调查数据真实准确,避免重要管理数据漏变更。一是要全面梳理2021年度内开展的涉及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等工作的相关资料;二是收集2021年度各级批准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矢量数据、2021年度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图斑矢量数据、2021年度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征地、供地工作中涉及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矢量数据。将以上资料或数据与县级工作底图套合,开展外业实地调查举证工作。
2.外业调查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采矿用地、特殊用地、废弃、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等各类属性信息标注的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确定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县、建制镇、村庄、临时用地、推(堆)土区、光伏板、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范围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
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等保持一致。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所及乡村干部沟通,了解耕地改种或轮种菜、棉、油等状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
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图斑,实地发生变化后,实地为园地、林地或坑塘水面等的图斑,必须按照现状调查,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其中,实地现状为绿化草地的,调查为其他草地并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实地为荒草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属于合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应按其他草地调查,属于违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2020年度变更调查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实地为荒草,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此类图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其他草地调查:一是坡度级为5级的耕地(不含梯田),二是实地是冲沟或沟壑,三是实地是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的,四是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
2020年度变更调查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的农用地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现状未发生变化,实地经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需更新农用地图斑的恢复属性。
补充耕地项目区范围内,现状为新增耕地的部分应全部按耕地变更。新增耕地现状须是耕地,现状是荒草、推土等未耕种状态的,即使提供了土地整治验收文件,也不得按耕地标注“未耕种”属性调查。
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
对于新增耕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属性。
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因土地整治项目引起田坎系数发生变化的,对于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图斑,可按项目验收的实测耕地面积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并提交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耕地田坎系数不得修改。
临时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将临时用地范围在临时用地单独图层中予以更新。临时用地图层中的临时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审批或合同明确的范围,对于临时用地实地已复垦或超过使用期限(含复垦期)的,应在临时用地图层删除相应范围。
推(堆)土图层和拆除未尽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地类的,应对图层同步进行更新。
3.调查举证
县级调查单元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并将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采用非“国土调查云”平台的地区,应提前与部联系“国土调查云”平台接口转换事宜,确保所有举证照片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
对于国家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为保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准确性,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读为建设用地,如果按照建设用地调查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国家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须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反映明显是建筑物的图斑,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须拍摄建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
对于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更新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更新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更新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此类情况进行审核,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报部审核。对于2021年度因灾毁引起的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还应提供相关的灾毁媒体报道。对于其他变化更新图斑,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更新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
对于在2021年度耕地监测、月度季度卫片执法工作、补充耕地核实、增减挂钩项目核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已经举证的图斑,按照以下原则共享应用。一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不需重复举证,转换成“国土调查云”平台接口标准,将2021年内的各类图斑举证照片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二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对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应举尽举。对于人工拍摄困难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在保证真实反映实地现状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调查举证工作。对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区域、人类活动较少等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因降雪等天气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区,应提交省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整个县区的高清影像和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必须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举证。
(四)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各县级调查单元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的调查更新。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的同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对该图层同步进行增量更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包括城县(201、201A)、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县(201)、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
原村庄(203)变更为城县(201、201A)、建制镇(2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因建设用地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三调”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用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内,对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区,由各县区按程序报备拆旧范围后,部将根据备案信息对涉及的村庄(203)范围统一进行调整更新后下发。新增建设用地(不含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和水工建筑)均应标注20x属性。
(五)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要将已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成果,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六)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县级调查单元按照统一的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采用数据库变更软件,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块录入并变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生成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2020年度与2021年12月31日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及相关变更统计报表。
(2)采用部统一下发的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将增量变化信息导入该软件生成县级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并利用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3)因图斑分割引起耕地坡度分级变化的,要根据部检查合格的坡度图和报备的田坎系数同步调整耕地坡度与田坎系数。田坎系数应与坡度分级一致,确因土地综合整治引起的实际田坎系数与区域田坎系数不一致的,须提供工程验收资料,逐图斑上报备案,并在数据库中录入实际田坎系数。
(4)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成果经省、县级检查、部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组织开展本级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2.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依据部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更新标准与质量检查规则,按照部统一的技术要求,以通过部组织的数据库质量检查的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及统计报表为基准开展数据库更新工作。
(七)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自然资源主管局严格执行分阶段和分级检查的检查制度,认真做好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县级自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局组织对本地区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的数据质量。
2.县级检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对县级成果全面检查,对重要区域、重点图斑进行实地核实,对县级成果调查不到位、地类认定不正确,举证不全面的要提出明确的纠正意见,并做好核查记录工作。
3.省级核查
数据上报省级接受全省调查成果的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实地抽查,对照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卫星遥感影像底图和举证照片,检查县级更新成果是否及时、彻底;厅调查监测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集中会审,确保省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4.配合国家级内外业核查
对国家反馈的疑似错误图斑,各所要配合实地核实修改或补充举证,通过县、省级检查后将整改成果上报。根据国家工作进展安排,积极配合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
(八)各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数据上报部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国家级质量检查工作,形成我县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的国家级质检报告。未通过检查的成果,返回的限期修改直至通过;以最终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合格的变更调查更新数据成果,形成2021年12月31 日为统一时点的变更调查数据库。
(九)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
1.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
依据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下发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以及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等图层;地方各辖区2020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形成质量建设图层,作为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基础数据。
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和“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变化图层以及质量建设图层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同时可结合监测数据更新相关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0年度更新数据包;在部下发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图层基础上,依据“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和2020年度更新数据包,更新形成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并报部检查通过后更新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
2.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
依据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库,提取新增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图斑,收集2021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并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
依据国家通过检查的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下发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以及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等图层。各辖区根据下发数据,补充调整实地调查信息;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和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变化图层以及质量建设图层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1年度更新数据包;在部下发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图层基础上,依据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和2021年度更新数据包,更新形成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并报部,部检查通过后更新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
3.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监测
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以县级为单位,选择典型地块作为长期监测样点,开展年度监测,实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依据部下发的2021年度耕地图层,填写监测样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并报部。
(十)变更调查汇总与数据共享
基于通过国家级核查与质量检查的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组织开展数据汇总与专题套合工作,汇总2021年度全县各类用地的变化情况、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以及气象、坡度、生态等条件下的用地情况,并以套合结果为基础开展各类专题分析汇总工作,形成系列数据成果,提供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共享。
四、质量评价
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将深化调查成果的质量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县级检查、省级核查”的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省厅将以县为单位,对所有变更图斑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及外业抽查,根据核查结果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和总体变更图斑3项指标差错率其中一项高于2%为不合格,限期整改;数据库质检不通过的,按调查错误计入相应的差错率;对无故拖延成果上交期限、弄虚作假的地区,将在全省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主要成果
2021年度变更调查主要成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其中国土调查矢量数据包括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互联网+”举证成果为DB格式,2021年度变更调查所有举证的图斑放置在2021年度变更调查举证(BGDC2021)属性表中,举证信息表为MDB格式;《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为MDB格式,根据遥感监测图斑的变更情况逐图斑填写。
编写2021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专题报告,对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专题分析。
六、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
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基础上,从2022年开始,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及所属各个部门要在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项目验收、专项监测和日常动态巡查等管理工作中,对涉及地类变化调整的,及时开展日常举证,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并形成变化图斑矢量数据,报部核查。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要求、可结合本区域相关国土利用动态监测工作(含部组织开展并要求各地核实的相关季度、半年度监测)的频次,按照年度变更调查有关要求,开展季度或半年度集中举证,制作变化图斑矢量数据,逐级上报检查。日常举证图斑和其他相关部门已组织举证的图斑,不需重复举证。根据我县国土利用的特点,梳理可纳入季度或半年度集中举证的变化类型,将可以确定地类发生年度变化的地块图斑纳入变化图斑矢量数据,避免年内重复调查举证。
经省级、国家级核查通过后的变化图斑矢量数据,用于日常管理工作评估。日常变化图斑矢量数据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时,须统一在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制作本年度变更调查增量包,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时,对照变更调查遥感影像,核实日常变化图斑地类与影像特征是否一致,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实地举证。
七、进度安排
(一)调查阶段
2022年1月25日前,在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县级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二)检查阶段
2022年1月30日前向市级报送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通过市级检查后,成熟一个上报一个。
(三)核查阶段
2022年2月15日前,完成省级核查和县级修改工作,向自然资源部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2020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2022年5月31日前,根据自然资源部反馈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等数据库修改结果,配合部完成县级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同时,根据部下发的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组织各地开展调查监测工作。2022年6月30日前,配合完成全省2021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四)耕地质量监测阶段
2022年7月31日前,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组织开展调查监测工作。2021年8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2020、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与监测,完成全县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和成果检查,并上报部省。
(五)日常监测阶段
2022年开始,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八、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继续按照“落实共同责任,实行联动机制、县级自查把关、省级核查会审”的思路开展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衔接沟通,掌握涉及国土利用变化的有关管理情况。县级变更调查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将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生态退耕、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相关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追责。县级对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对辖区内各县(县、区)调查成果检查把关,省级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内外业全面核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县自然资源局由监测保护股牵头,开发利用股、空间规划股、执法大队、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等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推进。
地理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做好县级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县级技术培训、国家遥感监测数据的接收与下发,数据汇总上报、配合年度内业检查、外业重点抽样核查、图斑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县级数据库更新、分析报告编写等工作,为县级汇总上报和分析提供技术支撑。
监测保护股:根据部、省统一部署,组织全县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成果内业全面检查、外业重点抽样核查。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存挂钩,未利用地及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审批情况,做好上述工作的信息备案工作,对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中“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分类确认。根据全省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等项目的实施状况,做好上述项目的信息备案入库工作,会同实施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农村建房、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图斑核查确认工作,针对退耕还林、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等管理信息,及时进行信息备案;对新增耕地按照标注内容分类确认;提供2021年度耕地监测、补充耕地核实等专项整治成果;分析当年耕地保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开发利用股:负责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等图斑核查确认工作。结合城市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备案及修正完善工作,对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标注内容分类确认。分析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规划股: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做好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与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对接,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执法大队:开展上报违法用地结果的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提供202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用于跟踪监测拆除等情况,并根据2021年月度、季度、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对全县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分析;负责对已拆除图斑的核查确认;对于全面比对和外业抽样检查中,地方未修改到位的图斑和依据土地管理法已拆除的图斑,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发现属于违法用地的,严肃查处。配合监测保护股进行外业抽查和未变更图斑核查;在审核新增建设用地时,配合监测保护股提出相关合法性审查建议。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和下阶段处置,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县局根据部、省统一的规定、方案,制定全县实施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交流
利用部、省将建立的调查问题对接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交流,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请示和研究解决。
(三)制度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检查措施,建立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市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组织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省级对县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3.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4.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保密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吸取调查监测工作有关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制定妥善的应急处置方案,去往偏远、高寒地区外业核查要双车、双人同行,配备卫星电话,确保人员、数据安全。
(四)经费保障
2021年度变更调查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变更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