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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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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4/2022-00164
文号
高人社发〔2022〕34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2-09-19 11:38:56
是否有效

第一条  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不断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建设结构合理、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县域外流动的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县委县政府重决策、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统筹考虑全县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状况,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有计划进行,确保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分布和配置;

(三)注重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特长,适当照顾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困难,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基层一线、艰苦行业和边远镇工作;

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合理、顺畅有序动。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充实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人员的需要;

(二)满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急难险重任务的需要

(三)加强基层一线艰苦行业和边远镇专业技术人员力量的需要;

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现聘工作岗位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或不能适应现工作岗位的需要;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照顾父母特殊困难的需要;

(六)其他工作需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或暂缓流动

(一)未规定或约定的基层工作服务年限的;

(二)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或流动后会严重影响当前工作的;

(三)与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未履行完毕或未按合同协议支付违约金的;

与单位有人事、劳动争议或有经济纠纷尚未结案的;

尚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或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

)其他不宜或暂缓流动的情形。

第六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市县管拔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需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人员结构、学科专业、工作年限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有序流动。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一般由组织人社部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结构及工作需要按程序动议流动,也可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流动

(一)单位动议流动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动议。组织人社部门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结构及工作需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人员流动的初步方案。

2.审核。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对人员流动初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流动条件的人员提交相关会议研究;不符合流动条件的人员,反馈相关部门和单位。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和办理,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3.审批。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符合流动条件的人员提交组织部部务会议或人社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个人申请流动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简要说明个人基本情况、流动理由和流动去向等。县域外流动的,还应附流入地组织人社部门制发的商调函。

2.单位初审。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情形)进行初审,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流动人员是否同意流动提出初审意见。同意流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流动的向本人说明理由。

3.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呈报的流动报告(商调函)后,重点对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情形)再次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同意流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不同意流动的向下属单位及时反馈情况。

4.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组织人社部门对呈报的人员流动报告(商调函)进行认真复核,提出初步意见,经组织部部务会议或人社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宜或暂缓流动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反馈情况。

县域外流动的,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人员外,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工作中,要严格审核人员流动条件(情形),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已经形成的人员流动决定必须条件服从并按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阻挠、限制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高台县委组织部、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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