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管理能力,全面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执法长效监管机制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强化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努力完成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法依规做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确保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工作目标:充分认识执法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决抗牢巡查工作责任,在全县范围内根据不同区域划分若干个不同等级的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区域,按照确定的巡查区域等级,明确巡查主体,靠实巡查责任,通过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发现率达95%以上,制止率达98%以上,为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保障。
二、巡查内容
(一)土地违法行为
1.违法批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供地。
2.违法占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批准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3.违法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破坏农用地:破坏一般耕地的行为;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5.其他: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违法勘查: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2.违法开采: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
3.违法转让: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三)测绘管理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3.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四)规划违法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违法临时建设的。
(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巡查区域级别、范围和职责
(一)巡查区域级别
一级巡查区域:
1.县城城区;
2.县城城乡结合部、南华工业园区、北山工业区、盐池工业区;
3.南华镇、巷道镇、骆驼城镇、宣化镇政府所在地;
4.主要公路干线两侧(红色大道、高铁大道、大湖湾风景区大道、高罗公路、高石公路、312国道、高速公路);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级巡查区域:
1.镇政府所在地及村庄周围;
2.县域辖区养殖小区、农业园区、新农村项目建设区;
3.县上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区。
三级巡查区域:
一级、二级巡查区域以外的其他巡查区域。
(二)巡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级巡查区域、二级巡查区域、三级巡查区域由各自然资源所负责进行巡查,并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矿管股和各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辖区内各采矿点进行巡查;测绘服务中心和各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情况和测绘行为进行巡查;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督促检查各自然资源所及相关股室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自然资源所负责的巡查区域单独进行巡查、检查。
(三)巡查职责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巡查职责是: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巡查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对划定的一级、二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督导巡查;指导和协调各自然资源所的巡查工作;对自然资源所的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然资源所的巡查责任制提出考核意见。
自然资源所的巡查职责是:对巡查范围内的一、二、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充分调动镇、村、社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巡查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按要求全面记录巡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情况。努力推进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严控土地违法源头关,探索建立执法新模式,积极适应土地执法新常态,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测绘服务中心的巡查职责是:对全县范围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破坏测量标志行为及时汇报、修复;及时发现非法测绘和擅自设立坐标行为,制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矿产资源管理股的巡查职责是:对全县各矿区、矿点、挖砂取土点(包括农户临时挖砂取土点)、地质勘查区块、地质环境治理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区域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报告情况、解决问题。
城乡规划设计队及空间规划股的巡查职责是:对全县范围内各类用地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巡查,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和解决。
其他局属事业单位及股室的巡查职责是: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在平时工作过程中加强执法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四、巡查频率
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根据巡查等级确定巡查频率。一级巡查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对象,每5天至少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15天至少巡查一次;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要加大巡查频率,实行不定期巡查,节假日应安排值班巡查。各自然资源所每月底向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上报《执法巡查月报表》。
五、巡查方法与要求
(一)巡查方法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证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县局和辖区镇人民政府。
(二)巡查要求
1.合理规划巡查路线,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力争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2.巡查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核查线索情况,经核查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根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建议立案调查的填报《立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根据局分管领导或局务会议决定立案的,指定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取证后,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局审核处理;
3.认真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发生;
4.详实、规范填写动态巡查登记表、按时上报动态巡查情况;
5.推行全覆盖无盲区的“一张图”监管模式,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和“一张图”监管信息表,及时完成卫片执法监管信息“互联网+”各项数据现场核查、录入、上传及相应的处置工作。
六、考核与奖惩
县局将把在巡查中发现和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情况,作为考核执法监察大队和各自然资源所、局属事业单位及股室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主要指标。对在巡查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其巡查责任区内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发案率有明显减少的,依据考核情况进行表彰奖励。对于不认真落实巡查责任制,不严格履行巡查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发现后又不制止,不报告,造成土地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要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了确保自然资源执法巡查责任制落到实处,成立高台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巡查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实施方案》、《自然资源动态巡查计划》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
(二)巡查要经常化、制度化
根据省、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面落实市局提出的执法监察“631”工作新机制,即利用全年有效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247天的60%的时间(共148天)用于动态巡查,30%的时间(74天)用于违法案件的调查、研判和处理,10%的时间(25天)用于执法监察业务培训。加强执法动态巡查,强化执法工作措施,真正形成“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健全和完善巡查制度
要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把执法巡查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管理,确保巡查工作和违法案件的查处有章可循。同时要设立执法巡查台帐,制作相应的规范性文书格式。对巡查的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县局报告,对巡查、专项检查的结果,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做出专题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要及时报告。
(四)落实巡查责任制
为了确保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使执法巡查在自然资源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执法巡查责任制。要按已确定的巡查区域和等级,建立完备的分片包干制度,将不同巡查区的巡查职责落实到监察人员和自然资源所,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考核。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要切实加强县、镇、村、社四级监察网络体系,尽快推动全县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