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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张掖市县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2016〕65号)制定。
二、政策制定必要性
为确保企业应急周转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1.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企业应急周转金按照“安全、短期、应急、无偿”的原则使用。在我县工商质监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资信良好的工业企业及重点“双创”企业,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转贷的调头。
2.应急周转金的使用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企业应急周转金单笔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
3.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在我县银行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及重点“双创”企业。已还清申请日以前使用的应急周转金,且一年内无违约记录。企业应急周转金实行封闭运作。在高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转贷条件并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企业应急周转金转贷限于企业银行贷款到期的调头,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信用证等其他融资方式。低效益企业、土地闲置企业、厂房转租等企业不享受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政策。单个企业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