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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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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4/2019-00057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9-08-05 15:58:36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安排,现将《高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及政策依据

为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及缴纳标准

适用于本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水利、市政、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水电、新能源、矿产开发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缴纳标准按照工程合同价款与缴存比例之积确定,100万元以下的按照7%缴存,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5%缴存,500万元以上的按照3%缴存。今年以来,我县根据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印发的《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缴存比例统一按照3%执行,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三、缴存单位及组织实施部门

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缴存,县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缴纳流程

第一,建设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登记表》到指定银行缴纳保证金;第二,建设单位持有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社部门领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第三,建设单位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向人社部门提交复印件备案。

五、提前支取保证金的条件及程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支付保证金。一、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施工企业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保证金提前支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第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第二、建设单位举证并确认拖欠金额;第三、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四、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保证金退还程序

第一,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结算结果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二,建设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第三,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工资发放情况,5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退还。

七、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是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通知》的;二是建设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认真核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三是县人社部门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建设单位在限定内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是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应缴未缴、应补未补、应发未发,乱发或者流失的;二是县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欠薪逃匿案件查处不及时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四是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和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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