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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修改。本次修订的《高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送审稿)是在2014年5月12日县政府制定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 依据省市新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 结合我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运行的实际起草制定。
一、制定的意义
对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全县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和市政府2015年6月4日颁布的《张掖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精神。2014年我县制定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不符合省、市医疗救助政策要求,现急需对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修改。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和市政府2015年6月4日颁布的《张掖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修订完善了2014年5月12日我县制定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三、重要条款修订的内容:
新修订完善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主要修改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1、对2014年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坚持下列原则实行了细化:”
2、对2010年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第七条对医疗救助对象更改由三类变为四类,并指定持有我县常住户口,
3、对2010年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第九条对参保参合救助人员进行了明确细化。
4、对2010年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第十条 “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每人给予360元的“门诊救助金”修改为“门诊救助。
5、对2010年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
第十一条 住院救助标准和起伏线做了进一步修改。
6、对2010年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
“第十二条 对重特大疾病扩大覆盖面。
7、新修订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第十四条是新增的一条“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核拨;
8、其他条款按原2014年出台的《高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的条款未做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