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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随着水利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需要以及相关水法规的修订,原《高台县水利管理暂行规定》已不再适应当前水利管理工作的实际。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下,国有水管单位负责斗渠以上国有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斗渠以下小型水利工程无人管理,维修养护经费无法落实。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3.《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三、起草经过
2018年3月上报了《高台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以下简称《改革办法》)制定计划后,县水务局对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点多、量大、面广,所有权和使用权形式多样。产权界定不清晰、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管护人员专业水平低、管理制度不完善、工程管护不到位,小型水利工程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效益低下,影响农村经济发展。
2018年5月,县水务局起草了《改革办法》初稿后,先后2次召集局属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分别召开座谈讨论会和论证会,根据讨论和论证情况,对本《改革办法》又进行了2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8年7月初,本《改革办法》由甘肃省西誉律师事务所依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收到意见书后召集局属各科室及法律顾问召开了座谈会,对本《改革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
2018年7月下旬,就本《改革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乡镇和全县136个行政村的意见,共收到征求意见复函151份,随后水务局结合所征求意见召集局属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召开讨论会,根据讨论和论证情况,对本《管理办法》又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改革办法》从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坚持的原则、改革的范围、确权登记、资产核定、产权界定及产权证办理做了详细规定。《办法》共15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改革办法》制定依据、目的。第二、三条分别明确了本《改革办法》所适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范围(包括工业、生活、农业生产机井、计量及其配套设施;斗渠及以下末级渠系及其配套设施;滴灌、管灌、喷灌等高效节水工程及属附设施;塘坝及附属设施;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及工作开展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第四条明确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所遵守的4条原则。第五至十四条主要说明了我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界定。一是明确了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的主体和内容。二是明确了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核定的内容、实施主体及配合单位(组织)。三是明确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情形及使用权确定情况。四是明确了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在使用期内必须遵守的相关原则及注意事项。五是明确了产权证的核发主体及档案建立情况。
五、重点专业术语解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用水者协会是农民以一个行政村或一条干(支)渠为范围,自觉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水组织,它既是一个群团组织,又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我县农民用水者协会全部是以行政村为范围组织起来管水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