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煤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民用煤监管工作,巩固提升全县煤质管控工作成效,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煤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县工信局负责,对该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各条款进行了认真研究,为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结合我县民用煤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制定了《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煤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政办发〔2019〕97号文件)。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转发的必要性
全省煤质管控工作开展以来,我县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对照整改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煤炭配送体系,强化煤质检测煤炭储运环保措施,有效杜绝了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全县范围内销售煤炭质量全面提升。但在具体工作推进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妥善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县民用煤监管工作向纵深推进,落实好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进一步明确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工作职责分工,细化各部门民用煤监管方面职能职责,全力推动全县煤质管控工作再上新台阶,特转发此《意见》。
二、转发的依据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煤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张政办发〔2019〕105号)文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29号)、原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和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省大气办出台的《关于印发全省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9〕5号)、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政发〔2018〕68号)、张掖市人民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张政发〔2018〕119号)。参考了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煤炭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150号)、《张掖市散煤煤质管控方案》(张政办发〔2017〕66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散煤质量及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110号)等文件,该文件切合实际,指导性强,可有效解决前期在煤质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县区民用煤监管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结合我县实际,转发了该《意见》。
三、转发《意见》中重要条款及说明
(一)《意见》第二、三条:关于加强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环保设施建设整治、加强煤炭储运环节的环境保护。省大气办出台的《关于印发全省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9〕5号)附件《全省储(售)煤场地整治标准》中,对储(售)煤场地(在我市、我县即为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制定了明确的环保整治标准,《意见》第二条中明确了省大气办的要求,同时与省上文件要求保持一致,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环保设施建设整治验收,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治的依法依规进行取缔。在煤炭储运环节,《意见》第三条中按照《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明确了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应当采取有效的洒水降尘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和必要的环保措施,鼓励配送过程采用密闭、半密闭容器(编织袋、框、箱等)或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二)《意见》第四、五条:关于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探索鼓励培育竞争机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本为市场监管局职责,《意见》第四条中延用了省工信厅、省市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要求,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煤炭经营单位或个人入驻煤炭集中交易市场,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完成工商注册的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配送经营网点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不入驻煤炭集中交易市场或不属于二级配送网点和无证无照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依法做好查处和取缔工作。为了鼓励竞争同时发挥好煤炭交易市场供应、配送的主渠道作用,《意见》第五条中要求二级配送网点应当进驻煤炭集中交易市场从事煤炭经营,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应当在全国范围购进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煤炭,从源头上防止劣质煤炭进入张掖市场。
(三)《意见》第七条:关于严格查处不合格煤炭经营使用行为。《意见》第七条延用了省工信厅、省市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中对市场监管局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不合格煤炭经营使用行为的职责分工会,明确了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采取抽查、质量抽检、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煤质抽检,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单位燃用环节煤质抽检结果及时反馈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予以处理。
(四)《意见》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细化落实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意见》第十一条中对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各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煤炭监管及抽检工作经费支持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煤炭质量的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工信部门负责健全规范煤炭市场和配送体系建设,优化煤炭市场布局,实现煤炭市场对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民用煤配送全覆盖,发挥煤炭集中交易市场供应、配送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好各级财政支出向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配送体系建设等蓝天保卫战项目倾斜的政策,引导鼓励县区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完善提升煤炭市场和配送体系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违规经营者的取缔工作,加强对销售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煤炭质量主体责任,依法采取抽查、质量抽检、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流通环节煤炭质量监管,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予以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范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网点储煤场地环保设施建设,按照《储(售)煤场地整治标准》,对煤炭市场和配送网点扬尘污染、污水防治、噪音防治等进行建设整治。对未密闭煤炭产生扬尘的、存放煤炭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和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