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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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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20-00074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5-06 18:20:00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的规定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张掖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对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台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20〕14号)(以下称《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通知》目的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和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张掖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起草下发了该《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1、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2、政策依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和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张掖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20〕12号)文件。

三、制定《通知》的具体要求

1、《通知》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通知》所指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制度。

3、《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为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下坚实基础。对目前无法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和核验来查询相关信息的事项,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4、《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将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5、《通知》要求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若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6、《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对承诺书文本相关条款进行个性化设计,做到“一事一文本”,将承诺书格式文本于4月30日前在县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公示告知,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高台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行为。

五、施行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高台县司法局

解读人:李杰

联系电话:5934359

高台县司法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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