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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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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20-00155
文号
高政办发〔2020〕5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9-30 09:15: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

高台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高有关单位:

《高台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高台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108号)和《关于印发张掖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25号)精神,促进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至少建成1所符合实际、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县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

1.全面落实《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县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

2.县妇幼保健院要积极拓展儿童保健相关业务,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县妇幼保健院、县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团县委、县计生协、县总工会)

3.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照护服务及指导。(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团县委、县计生协、县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4.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5.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体现综合效益。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7.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政府指导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

8.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妇联、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

9.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育班。(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10.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鼓励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幼儿园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共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

1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2.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1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14.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

15.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责任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

16.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服务

17.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企、事业单位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适龄婴幼儿免费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18.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19.建立县、镇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20.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并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

21.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构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22.县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四、保障措施

23.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

24.强化用地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25.强化队伍建设。要结合区域市场需求合理统筹人才培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及人社局批复设立的职业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好护理专业基础上,开设婴幼儿照护类相关课程,人社局开设保育员、育婴员等婴幼儿照护类职业培训工种,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支持县属医疗机构和职业学校建立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并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岗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交纳从业人员各类社会保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

26.强化扶持引导。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结合全县实际适当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

27.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局)

五、组织实施

28.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明确任务、靠实责任,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29.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30.加强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31.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附件:高台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高台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相关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保育员、育婴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素质。按规定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并优先保障其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的工程设施建设过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的宣传。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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