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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台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和部分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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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23-00098
文号
高政办发〔2023〕6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7-26 08:45:00
是否有效

相关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部门、省市驻高相关单位:

因领导小组成员变动和部分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变化,决定调整高台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和部分成员单位职责。调整情况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张 龙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赵东哲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杜立东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盛兴荣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福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改办主任

    邢宗雄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学斌   县财政局局长

    万更乐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多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林春   县住建局局长

    侯  海   县水务局局长

    赵  鹏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永斌   县民政局局长

    张  毅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雷永思   县应急局局长

    盛国锋   县公安局政委

    刘 权   县人社局局长

    单国成   县教育局局长

    郑尚勇   县司法局局长

    龚彩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丁尚义   县林草局局长

    盛学亮   县医保局局长

    盛殿文   县残联理事长

    李长江   县地震局局长

    李吉平   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局长

    尹晓荣   县气象局局长

    鲁国华   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经理

    王之海   高台农商银行董事长

    寇俊彪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朱廷生   县金融投资事务中心副主任

    王永锋   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月萍   新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吉栋   合黎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 强   罗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政策,编制全县搬迁规划,研究拟定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认定和补助资金计划的上报工作;加强调研、督导,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判搬迁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和监督乡镇落实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搬迁政策的行为,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万更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项目实施乡镇镇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承担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做好发动群众、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对象身份核查工作;摸清搬迁对象的经济状况、住房现状、耕作条件、搬迁意愿、安置方式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安置地点,扎实做好安置房屋建设、群众搬迁入住、旧宅拆除复垦复绿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迁出区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搬迁群众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做好搬迁过渡期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县自然资源局:编制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指导乡镇制定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计划、编制村庄规划;积极协调落实避险搬迁补助资金;指导做好避险搬迁群众原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做好搬迁群众新建安置点房屋登记确权工作;负责实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政策,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指导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做好避险搬迁群众农业生产用地调整;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生产技术培训;负责将避险搬迁群众中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按照相关政策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跟踪监测其“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稳定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属相关部门向财政厅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各类补助资金,筹措并拨付省市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县级承担的贷款贴息;负责全县搬迁补助资金的监督使用;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县住建局:指导乡镇做好避险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安置区供水、供热、供气、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落实全县安置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生态避险搬迁项目资金和抗震改造资金融合运用;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县水务局:指导做好避险搬迁安置区水利设施建设工作;协调做好新建安置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县林草局:指导开展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搬迁工作;负责会同县人社局做好避险搬迁群众转移就业公益性岗位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新建安置点林、草地转用手续办理工作;争取搬迁区域林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支持好各镇做好造林绿化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县发展改革局:积极配合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支持避险搬迁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县地震局:做好避险搬迁前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邻近区域地震监测,提供地震灾害以及因地震引发地质灾害次生灾害需要避险搬迁的建议;做好全县地震灾害避险搬迁对象的县级认定,协调省市地震部门加快搬迁对象审核复核认定;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安置区通村道路列入项目计划,指导做好安置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县民政局:指导做好避险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搬迁群众纳入迁入地救助政策;指导做好安置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支持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做好避险搬迁安置区基层治理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协调做好避险搬迁群众医疗服务工作,指导安置区村级卫生室规划和建设工作,支持安置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县应急局: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负责争取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基本住房倒塌、严重损坏重建维修资金;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受灾群众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救助;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指导配合做好避险搬迁安置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指导迁出地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避险搬迁群众每户5万元财政贴息贷款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乡镇派出所审核迁移避险搬迁群众户籍工作;指导做好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搬迁安置后原区域的日常巡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县人社局:做好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强化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多渠道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八)县教育局:指导做好避险搬迁群众子女就近入园入学工作,落实入园和义务教育政策,指导做好安置区小学、幼儿园建设;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九)县司法局:指导做好避险搬迁安置区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做好搬迁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服务保障、安置优抚、权益维护、就业创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一)县医保局:负责指导做好迁出区群众医疗保险关系划转,医疗保险当年按照原政策及标准执行,次年参加迁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二)县残联:负责协调做好避险搬迁残疾人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落实相关扶残助残惠残政策;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三)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联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四)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做好生态地灾搬迁安置点电网线路规划设计、电力设施架设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五)高台农商银行:负责做好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审核放贷工作。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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