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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区集中供热PPP项目临时接管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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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9/2024-00085
文号
高政办发〔2024〕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4-01-15 09:05: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

高台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高台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高台县城区集中供热PPP项目临时接管预案》和《高台县城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个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高台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建设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建设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建设领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事故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事故,城市桥梁事故和城市道路、污水管网、园林风景区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县以上四个类别的建设安全事故将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预警信号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3.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一次中毒(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3.2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中毒(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气、用水、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1.3.3  城市桥梁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大桥,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5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或者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城市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指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

1.3.4  城市道路、污水管网、园林风景区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台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以及城市公用行业(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桥梁、道路、垃圾处理、园林、风景区等)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行业造成灾害的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章  应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高台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电信高台县分公司、移动高台县分公司、联通高台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有关单位定期进行现场和场外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定期通报事故现场的动态,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适时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事故处理结束后,组织有关单位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督促有关单位总结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督促落实指挥部决定的各项事项;起草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各类文件材料;掌握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协调新闻媒体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收集、保存、整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类资料;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负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了解掌握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组建建设系统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指导和协助建筑企业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损坏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提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指导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各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重要设备、财物的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布紧急管制通知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筹措,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重点河流的相关信息资料;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负责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

县政府办公室、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建设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电信高台县分公司、移动高台县分公司、联通高台县分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2.4  应急救援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以下8个专业工作组:

2.4.1  抢险救援及警戒保卫组

组  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成  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抢险队伍除险、抢修受损道路桥梁;加强对事故现场建筑、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判断其安全性,并对威胁事故救援现场的安全隐患,提出防备和处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制定警戒保卫方案,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2.4.2  医疗救护组

组  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

成  员:由县、镇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做好事故救援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2.4.3  物资保障组

组  长: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

成  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及事发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单位现有设备和物资情况,确保随时投入使用;根据建设领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负责制定事故救援物资保障方案。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救援设备等;协调电力、供水、供气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供气工作,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4.4  通讯保障组

组  长:由电信高台县分公司负责人担任。

成  员:由联通高台县分公司、移动高台县分公司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即时恢复事故现场通讯设施;设立事故现场临时通讯设施,满足事故救援通信需要,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抢险指挥联络畅通、指挥灵敏。

2.4.5  善后处理组

组  长: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成  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及事发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确定死亡人员的姓名、身份,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物品;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并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尸体认领、火化、丧葬等后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冻结、封存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银行账户和资产。

2.4.6  新闻报道组

组  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成  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事发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情况,负责审查各类媒体登载的有关稿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4.7  后勤服务组

组  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

成  员: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及事发镇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场地、设施;负责安排、供应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负责布置应急救援工作各类会议场地;提供应急救援的各类生活服务。

2.4.8  专家咨询组

组  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

成  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事发县区政府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从县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

主要职责:应急状态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建设安全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迅速判定危害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供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定期开展建设领域风险隐患排查,研究部署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房屋使用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行业及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行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2  预警发布

当建设安全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所在镇政府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当建设安全事故超过Ⅱ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县政府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建设安全事故超过Ⅲ级及以上标准,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发布高一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建设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时,有关镇和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故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事故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当事故达到Ⅱ级标准时,所在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事故达到Ⅲ级及以上标准时,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进行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Ⅲ级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或事态严重时,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4.3.2  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等级、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建设工程事故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专业性质,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采取的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  指挥与协调

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批示,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5  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县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各镇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专家组充分会商形成初步意见,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并通报相关单位和公众。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对建设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按照建设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的事故等级,县政府或被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5.3  新闻发布  

建设安全事故新闻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核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4  总结评价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形成综合性总结评价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备案。

建设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评估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和事故类别逐级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建设领域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通畅。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和住建、应急、公安、财政、交通、卫生健康、水务、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要及时研究分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镇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等部门,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大力开展培训工作,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7.2  预案修订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人员自行替补。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时 备案,联系电话0936-6627669。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高台县城区集中供热PPP项目临时接管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台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PPP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台县政府临时接管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在高台县城区运营的集中供热PPP项目,接管范围为特许经营的高台县城市供热规划区(详见附件: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高台县源通华泰热力有限公司(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在高台县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建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实施临时接管。

1.2.1  发生供热突发事件

在供热前不能按时储煤,在供热期间违规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供热安全和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2.2  出现重大违约行为

在特许经营期间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违反《协议》第十四章之规定,住建局根据《协议》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收回特许经营权后进行临时接管。

1.2.3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向住建局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住建局报经县政府同意解除《协议》进行临时接管。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临时接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政府办、宣传部、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应急局、信访局、公安局、总工会、司法局、高台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临时接管情形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成员单位启动临时接管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临时接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临时接管预案,对临时接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

(三)负责临时接管期间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负责临时接管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通知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二)负责领导小组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分析总结临时接管工作;

(三)负责具体组织成员单位做好临时接管工作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临时接管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临时接管综合协调工作;

县宣传部:协调相关单位第一时间组织新闻宣传媒体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并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和公众宣传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议》违约审查,绩效评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工作;监督第三方运营公司做好临时接管过程中的集中供热工作。负责临时接管后资产移交的监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接管资金筹措保障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临时接管期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置指挥联络、统一协调、指导工作,调拨临时接管期间应急储备物资;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临时接管期间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临时接管期间社会治安稳定的行为,组织协调对临时接管过程中重大治安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排查、掌握影响临时接管期间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协调交警维护临时接管期间重点供热设施周边交通秩序;

县信访局: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梳理临时接管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问题,并做好信访投诉化解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临时托管前后法律援助与指导;

县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接管企业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建立临时接管运营的组织体系,做好城区集中供热设施的接管、运行、管理、移交工作。在接管运营期间,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临时接管期间电力供应。

第三章  运行机制

3.1  启动

当出现临时接管情形时,住建局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并按以下程序提出临时接管的申请。

(一)组织调查。住建局对出现的临时接管情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查明事实;

(二)听取意见。住建局听取源通华泰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辩意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意见等;

(三)提出申请。住建局依据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和各方意见,向县政府申请临时接管,并提交相关的材料案卷。

3.2  听证

县政府收到临时接管申请后,立即组织审查,决定是否启动临时接管预案。收回特许经营权和解除《协议》实施临时接管的,应组织听证。

(一)发布公告。县政府在举行听证3日前通过门户网站、报纸和其他媒体发布听证公告。公告中载明被临时接管的特许经营者的名称、事由、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事项;

(二)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必须是与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听证的人员主要包括住建局、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与特许经营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以及部分热用户等,听证中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三)制作笔录。听证期间要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会结束后,及时将听证案卷材料提交县政府决策。

3.3  执行

县政府在收到听证案卷材料后,基于听证笔录和案卷材料及补充调查材料,作出是否进行临时接管的决定。决定临时接管后,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

(一)决定公告。将临时接管决定书送交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明确告知接管时间、地点、方式等,便于该公司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将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告,公告中应载明被接管的特许经营者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等事项;

(二)实施主体。临时接管由住建局组织实施,具体由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接管并保证稳定运行,住建局与第三方运营公司签订《高台县城区集中供热PPP项目临时接管协议》;

(三)交接过程。接管时,住建局、第三方运营公司等部门单位接管人员出示相应证件,在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代表在场的情形下进行交接,可邀请热用户代表或媒体进行监督,保证接管工作顺利进行。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应将临时接管运营项目的财产目录、原使用的机器设备、材料、人事资料、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文件等制作清单,在被接管后交由第三方运营公司核对;

(四)运营保障。完成交接事宜后,住建局重新设立供热收费和运营账户,保障收取的取暖费全部用于供热安全运行。第三方运营公司立即接手PPP项目运营,保证市区集中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三方运营公司执行接管运营任务,可聘请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临时接管有关事项。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配合第三方运营公司的接管行为,原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人员据实答复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询问。临时接管期间第三方运营公司不承担高台源通华泰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在高台县的工作人员接受第三方运营公司的统一安排,未经第三方运营公司允许不得擅自离职。

3.4  终止

临时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终止临时接管的几种情形:

(一)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发生供热突发事件被临时接管的,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及时整改,接受处罚,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提供相应担保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政府提交终止临时接管的申请,县政府作出终止临时接管的决定后,归还其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前的债权债务以及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均由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二)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被收回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的,在县政府重新确定城区集中供热经营主体,具备移交条件时,由住建局向县政府提交终止临时接管的申请,县政府作出终止临时接管的决定后,将城区集中供热经营权移交新的经营主体。临时接管前的债权、债务、资产按《协议》第十八章相关条款执行,期间的费用由发改、财政、审计、住建部门成立清算小组据实核销;

(三)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临时接管的,县政府重新确定特许经营主体后终止临时接管。临时接管前债权、债务、资产按《协议》第十八章相关条款执行,期间的费用由发改、财政、审计、住建部门成立清算小组据实核销。

第四章  责任与奖惩

临时接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临时接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临时接管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5.1  本方案由住建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5.2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高台县城区集中供热PPP项目临时接管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赵东哲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李学斌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邢宗雄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刘发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高福涛  县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盛国锋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吴兴荣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郑尚勇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  鹏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雷永思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周军邦  县委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陈 华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会明  巷道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国福  县网络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李吉平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尹晓荣  县气象局局长

     鲁国华  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高台分公司经理

     张理全  县源通华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高台县城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高台县城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高台县城区预防和有效应对燃气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城区的燃气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保障高台县城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高台县城区燃气安全风险源的监控,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制定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能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故的能力,对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及时组织有效救援有重大意义。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住建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台县城区内一般级别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城区燃气企业要相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高台县城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类型具体包括:

(一)燃气企业主要储存设施发生泄漏;

(二)液化石油气(LPG)或液化天然气(LNG)槽车发生严重泄漏或严重交通事故;

(三)运载大量液化石油气实瓶的车辆在商业街区、居住密集区发生燃气泄漏或交通事故,严重危及安全;

(四)由于燃气泄漏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五)商业街区、居住密集区燃气管道泄漏,严重危及安全。

1.4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二)统筹安排,协调配合。明确各级、各单位、各燃气企业的职责。以燃气供给单位、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处置燃气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三)预防为主,长效管理。以保障城区燃气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1.5  事故分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和影响,高台县城区燃气安全事故将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5.1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

(1)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0万人以上;

(4)燃气设施(储罐、输气管道)爆炸并严重泄漏,或装置失控,发生严重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5)燃气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造成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1.5.2  重大燃气事故(Ⅱ级)

(1)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燃气设施发生燃气泄漏,导致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5)燃气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造成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1.5.3  较大燃气事故(Ⅲ级)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造成燃气设施受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4  一般燃气事故(Ⅳ级)

(1)发生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轻伤);

(3)发生燃气用户使用事故或爆燃、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

成立高台县城区燃气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赵东哲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刘发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福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改办主任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    任:刘发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 主 任:闫永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利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相关社区、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电信高台县分公司、移动高台县分公司、联通高台县分公司、城区燃气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2.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决定全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

组织实施本预案,总结部署全县年度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和协调全县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对相关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作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3)组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4)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5)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指导燃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市住建局、市政府、省住建厅等上级部门联络,

负责安排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的办公地点,并通知相关负责人参加应急救援会议;

(2)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住建局、市政府等上级有关党政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4)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区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

(5)组建燃气事故应急专家库,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组织开展城区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向市政府、市住建局和省住建厅等上级党政部门上报调查结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区燃气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和上报工作;完成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了解城区燃气安全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意见,报送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燃气应急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协调有关燃气企业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燃气供气单位做好事故现场保障工作,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协调供水单位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组织对市政道路、给排水设施进行抢修;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指挥联络、统一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拨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事故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调派县公安交警大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控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核对受伤人数、受伤人员姓名、身份,协助县政府通知伤员家属;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力、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发生后城区燃气规划工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物资;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负责对事故区域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公开相关环境污染信息;

县水务局:负责城区燃气一般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为燃气抢险修复提供便利条件;

县气象局:负责对天气、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城区有关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等工作;协调安排城区燃气设施建设、管道修复物资储备的计划;

城关镇人民政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承担全县燃气安全事故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事故救援行动;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状态下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相关社区:负责做好对市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工作;协调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灾难现场供、用电及应急装置的架设;快速修复事故受损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电信高台县分公司、移动高台县分公司、联通高台县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燃气企业:负责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实施现场抢修;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生产调度、用户通告、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护等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高台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三章  预防及预警

3.1  事故报告

3.1.1  报告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燃气事故,要直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936-6621837)、同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0936-6627669)、高台县消防救援大队(0936-6601119)。

3.1.2  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2)供气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迅速判断事故发生的大小和影响的范围,一般事故一经确认,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级别燃气事故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

(3)较大燃气事故一经确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工作机构决定启动上一级预案;

(4)重大以上级别(含特别重大)燃气事故须经市委、市政府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工作机构决定启动上一级预案。

3.1.3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

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  分级响应

3.2.1  一般(Ⅳ级):达到Ⅳ级预警的燃气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县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3.2.2  较大(Ⅲ级):达到Ⅲ级预警的燃气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请求启动市级燃气安全应急响应,并按市级应急响应命令开展应急处置。

3.2.3  重大(Ⅱ级,橙色)、特别重大(Ⅰ级,红色):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的燃气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处置。

3.3  应急处置

3.3.1  预案启动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向事发地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936-6621837)、县应急管理局(0936-6627669)报告。

发生一般级别的燃气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援事宜。情况紧急的,要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成立燃气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相应的专业工作小组,立即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3.3.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燃气事故发生类型、气体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专家组根据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此区域燃气浓度指标高,有燃气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燃气危害。该区域危险系数降低,但仍有一定危害,该区域社区负责人应立即对区域内居民进行疏散,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3.3  指挥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一般燃气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级预案。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并将详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

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3.3.4  应急救援处置方法

(1)先期处置工作

①发布消息。发生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燃气、消防、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②现场勘查。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对应的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一般燃气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936-6621837)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总指挥提出启动本级燃气安全应急预案的建议,总指挥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决定,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③部署救援。启动预案后,专家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订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并部署救援工作。

(2)中期处置工作

①现场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②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③抢险救援。现场抢险队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队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燃气、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④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抢救。伤员抢救组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⑤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

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

⑥后勤保障。应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

进行。

(3)后期处置工作

①解除命令。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在确认险情已经排除后,宣布解除命令;

②现场清理。采用各种设施,清理事故现场的残留物。在清理过程中,继续寻找尚未发现的伤者,挖掘压埋在废墟、瓦坜中的死者遗体。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③善后处置。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燃气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④调查与评估。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总结评价: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起草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签后,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对应急工作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

⑤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

政府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3.4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加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械。

第四章  信息发布

4.1  发布方式

(一)事故信息及救援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等向社会发布;涉及严重事故及出现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待事故情况稳定后,发生事故地区人民政府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事故发展过程和特点、事故损失、事故发生范围、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评估结论,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4.2  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隐瞒任何事实,各单位及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外发布信息,防止新闻报道失真,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突发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地点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立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5.2  通信保障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员,保证随时接收省、市委及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及有关专家要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5.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力量、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储备,并保证数量充足、性能优良。

5.4  队伍保障

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燃气应急抢险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

5.5  技术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区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高台县规划区域内建立和完善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企业抢险专业队是燃气安全事故抢险的主力军,消防救援队伍作为专业救援力量,应做好处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5.6  经费保障

应急经费由县财政局划定专用账户支出,主要用于燃气供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购置,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检定和更新更换;以及应急救援技术、医疗、后勤保障费用,应急培训、演练费用等。实施专项中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由单位自行承担,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费用开支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应急预案管理

6.1  公众宣传教育

(一)利用县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社交工具等宣传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

(二)结合高台县实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规划实施高台县城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社区加强重要用户应对燃气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宣传和教育,采用各种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事故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应对办法,提高公众应对燃气供应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

6.2  培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规划实施高台县城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知识培训。加强人员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计划地开展公民自救和互救知识培训。

6.3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其重要作用突出体现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包括人力和设备等),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增强公众应对突发事故救援的信心和应急意识,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提高各级预案之间的协调性,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协调组织燃气供应系统公司、重要用户和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合演习,采取交互式方式进行,演练过程尽量真实,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式进行,调用更多的应急人员及资源,并开展人员、设备及其资源的实战性演练。以检验相互协调的应急能力,演练结束后,除采取口头评论、书面汇报外,还应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演练。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燃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故重要情 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修订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燃气企业有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管理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任者自行替补,并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响应流程图

   2.信息报告流程图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人及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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