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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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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19-00096
文号
高政发〔2019〕4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05-24 11:05: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

《高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高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9〕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9〕4号)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放、注重效益的原则,以全县脱贫攻坚资金需求为导向,重点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范围:省级13项资金和市县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级资金主要包括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农民专业合作社、测土配方补助资金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土地开发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农村危房改造等省级资金。市、县资金主要包括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要结合全县脱贫攻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全县16个贫困村和基础条件薄弱的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就业扶贫、住房安全保障、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贫困村整体提升、贫困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其它脱贫攻坚项目。  

第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全县资金统筹整合及方案编制,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  整合程序

第六条 县财政局收到省、市财政部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资金指标后,负责梳理归集各行业部门管理的整合资金,列出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清单。

第七条 县扶贫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列出的整合资金清单,根据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内容,结合全县脱贫攻坚 实际,确定整合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要求,综合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县扶贫办将制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并分别上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县扶贫办要健全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县扶贫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落实统筹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不得考核相关镇、有关部门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原则,以整合后资金实际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加强整合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确保整合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绩效评价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整合涉农项目竣工后,由主管部门或镇政府牵头,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工程类的整合项目,要完善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实质性整合的要求,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自主安排。资金整合后的建设项目,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县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重点围绕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建设任务,精确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两个方面。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纳入年度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主要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以及超出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事项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行业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要根据全县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按照实质性整合的要求,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根据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和建设任务,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 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七条 纳入整合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财政局审核项目主管部门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供应商,对补助给农户的资金严格按照“一卡通”相关要求发放到户。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凡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整合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讨论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方向。资金用途确定后,县财政局依据资金使用计划统一拨付报账。

第十九条 整合后的涉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部门工作经费的支出。

第二十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整合后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报县政府予以通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扶贫、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责分工

各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公示公告、 组织验收和项目资金安全。

县扶贫办:负责制定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验收、评价。

县财政局:按县扶贫办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做好资金收支核算及对账工作,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在支付资金时,对相关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资金。

各行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整合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干扰、抵制、限制整合资金,部门“一把手”为涉农资金整合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涉农资金整合保障工作负全责。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做好项目启动实施前的准备等工作,负责行业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业务指导、项目监管、竣工验收、资金安全。负责行业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

县审计局: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考评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效果进行综合性考评,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资金的整合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时,同步审 核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计划和资金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安排和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综合性评价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加分扣分的因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高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高脱贫领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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