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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散煤质量及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张掖市散煤质量及煤炭交易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8〕110号)、《张掖市县区散煤管控工作验收标准》(张工信发〔2018〕1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政策制定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提升煤炭经营管理水平,维护煤炭市场交易秩序,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县工信局制定了《高台县散煤质量及煤炭交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散煤质量及煤炭交易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三、主要内容
1.规定了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煤炭质量责任主体、煤炭购进制度、环保要求及商品煤质量执行标准等内容。其中,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用煤,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民用散煤、民用型煤和其它商品煤执行市上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煤质标准。
2.规定了煤炭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方式及县工商质监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国土部门等单位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要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职责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3.相关法律责任及管理办法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