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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台县政府办2018年10月12日

解读文件链接:

《高台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高台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末级渠系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灌区斗口以下由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管理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包括:斗、农、毛渠,机电井、管灌等田间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是指以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输水渠道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供水过程中形成的,为补偿末级渠系维修及管理成本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灌区末级渠系的指导和监督。

灌区水管单位、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具体负责所属管理区内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工作。

县物价、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水价核定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价的核定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杜绝乱加价、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在控制人员、约束成本、清理取消农业用水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费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末级渠系水费由村社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因供用水管理事务而开支的劳动补贴、管理费用以及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构成。

第八条  末级渠系水价以灌区为单位进行核算,渠灌区以斗口为计量点,井灌区以机井出水口为计量点,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灌区水管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各类典型末级渠系进行测算,并在广泛征求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水价;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灌区水管单位确定的水价进行审查核定;

(三)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水费计收

第九条  渠灌区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供水量计算,井灌区末级渠系水费按机井出水量计算。由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收取,交由灌区水管单位代管。

第十条  灌区、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管理,建立水量台账,每轮灌水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为依据,进行末级渠系水费计收。

第十一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计收末级渠系水费应当编制用水户收费明细表,交灌区水管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应及时上缴专户储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截留、挪用;

(二)隐瞒收入或账外设账、私自转存;

(三)在末级渠系水价以外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末级渠系水费实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收取末级渠系水费要向用水户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四章  水费使用及监督

第十四条  末级渠系水费收入用于末级渠系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农民用水者协会办公经费、农民用水者协会管水人员补助费用,其中水费收入中用于末级渠系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低于70%。

第十五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统一交由灌区水管单位代管,由灌区水管单位按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分设账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末级渠系水费的支出实行报账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定;

(二)根据账户金额以书面形式向灌区水管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附计划明细表,说明资金使用数额、用途,经所属灌区水管单位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  灌区水管单位要按照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末级渠系水费,并监督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根据计划使用。

第十八条  灌区水管单位和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建立管理专用账簿,详细记录末级渠系水费的收支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当年开支结余的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要推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并直接参与工程管理、供水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如实提供末级渠系水费收取和管理、维护费用支出情况,并出具有关的账簿、单据及相关资料,定期对末级渠系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灌区末级渠系管理进行指导,保证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物价、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末级渠系水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