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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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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35/2026-00011
文号
高政办发〔2026〕14 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地震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6-07-13 15:45:00
是否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高台县地震应急预案》(高政办发〔2021〕38号)同时废止。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


高台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力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突出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及时发布信息。

县委、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后,视我县抗震救灾工作需求,报请市委、市政府给予救援力量、物资、资金支持。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地震应急预案》《高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对我县造成影响的毗邻县(区)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经济损失标准参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结合高台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另行明确。

2 组织体系

2.1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及抗震救灾工作,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地震局局长、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统战部、县委社工部、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红十字会,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气象局、武警高台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高台公路段、高台金融监管支局、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等各相关企业。(具体成员单位根据实际调整)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及生命线抢修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维稳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督查与纪律作风保障组等11个工作组(见附件),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2 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接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调度。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依托全县地震监测台网,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分析全县地震观测数据,结合高台县地震地质特点,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及市地震局。县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做好人员转移、物资储备调拨等准备工作。

3.2 震情速报

县内城区(县政府所在地)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毗邻县(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且我县有明显震感时,县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及初步排查情况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在30分钟内报县委、县政府、市地震局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震情速报后,县地震局持续跟踪余震活动,及时更新震情信息,做好震情趋势研判,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震情动态。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立即组织开展灾情排查,及时将震情、灾情、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等信息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应急、公安、卫健、地震、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和人员伤亡等信息报县政府,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市应急局、市地震局,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每3小时续报一次灾情动态,直至灾情稳定。县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迅速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的灾情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事发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情况,立即报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外事办、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等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县政府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本县实际,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初判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支持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开展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求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预案所称重点地区包括:县城、各镇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重要交通枢纽、中小型水库、重点厂(场)矿企业、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区域。

4.2 指挥协调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镇级应急处置

受灾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并研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安排专人对接外来救援队伍,提供本地地形、路况、重点受灾区域、民族习俗等基础信息,协助开展救援区域划分,避免力量重叠或遗漏。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1.2 县级应急处置

(1)先期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侦查和通信、交通、电力等先期保障工作。

①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地面侦察,利用无人机等设备排查灾情,及时掌握受灾范围和程度。必要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支援。

②县工信和商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尽快抢修本部门本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③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派侦查小队前突侦查,在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中断、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情况下,协调调派无人机通信中继设备、应急卫星终端,搭建空中临时通信链路,保障灾区指挥通信畅通。

④县交通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国网高台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通信保障、重要通信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等保障。

(2)组织救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①调派县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县人武部、武警高台中队和民兵预备役、志愿者服务组织和社会救援组织等,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

②建立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沟通对接机制,申请调派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军队救援力量及央企专业抢险队伍。对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跨区域支援力量,将其统筹纳入县级救援力量调度体系,明确救援任务分工及后勤保障责任,确保市级支援力量与县内力量无缝衔接、形成合力。

③组织调拨县级救灾物资和装备,落实县级救灾资金,争取省级、市级救灾物资和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

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县区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⑤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以及交通畅通,优先抢通通往重灾区的主干道路和转移安置通道。

⑥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如中小型水库、输油气管道等)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⑦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重点排查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

⑧协调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协调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⑨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区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⑩组织有关单位、非灾区所在镇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援,避免无序涌入。

⑪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非必要出行,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开设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⑫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兼顾少数民族语言宣传需求。

⑬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队伍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指令畅通。

⑭其他重要事项。

(3)现场救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重灾区的安全区域设立现场临时指挥部,作为现场指挥中枢,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①现场指挥与力量协同。建立扁平化指挥体系,实现与市工作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24小时通信畅通,指令直达灾区救援一线。统筹县内救援力量与市级、跨区域支援队伍,分片划定责任区,明确搜救、抢险、保障等任务分工,避免力量重叠。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流程,引导其承担辅助性工作,严防无序涌入核心救援区。

②生命搜救与医疗保障。聚焦被困人员搜救,调配专业装备实施精准搜救,协调省、市航空救援力量保障偏远地区、山区人员转运。搭建现场医疗网络,设立临时医疗点,对接跨区域转诊通道,保障重伤员快速转移救治。强化救援现场安全管控,实时监测余震、次生灾害风险,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③群众安置与民生保障。加强安置点管理,保障食品、住宿、医疗、饮水等基本需求,建立受灾群众台账,重点关注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以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求。优先保障特殊群体物资供应,结合本地习俗和少数民族生活习惯调配适配生活物资,公开物资发放情况。开展心理疏导与矛盾化解,推进学生临时复课,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抚慰工作。

④基础设施抢修保通。组织恢复指挥部、安置点、医疗点的通信、供电、供水,抢通主干道路与转移安置通道,重点保障山区、偏远地区通道畅通。启用应急通信、发电、供水设备,配合设立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⑤次生灾害防控与安全防范。组织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库、危化品设施等,发现险情立即组织群众撤离。排查受损建筑、设施安全风险,划定禁区禁止人员进入,结合气象预警做好暴雨、沙尘暴等灾害叠加防范,重点防范山区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⑥信息发布与协调落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救援进展、民生保障等情况,统一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信息。专人对接市工作组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工作简报与需求清单,落实各项部署要求。

⑦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任务。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镇级应急处置

受灾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研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2.2 县级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参照县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开展指挥协调工作,根据灾情实际优化调整工作重点,减少不必要的指挥环节,提升应急处置效率。

4.2.3 三级应急响应

4.2.3.1 镇级应急处置

受灾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及时上报灾情和工作进展,提出需要县级支援的请求。

4.2.3.2县级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或受灾镇政府请求,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红十字、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县人武部、武警高台中队和民兵预备役、志愿者服务组织和社会救援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调拨县级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县级救灾资金,争取省、市级救灾物资和救助资金。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防疫等专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建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6)协调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协调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协调非灾区所在镇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4.2.4 四级应急响应

4.2.4.1 镇级应急处置

受灾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恢复等工作,及时上报灾情和工作进展,提出需要县级支援的请求。

4.2.4.2 县级应急处置

必要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

(2)根据受灾镇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调集救灾物资和装备。

(3)协调县级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6)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4.3 处置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按以下措施科学高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工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重点搜救被困人员,优先搜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重点关注山区、偏远村落等救援难度大的区域,加强救援现场风险监测和秩序管控,遇到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发挥无人救援装备在危险救援现场的作用,提高搜救效率。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重点保障山区、偏远镇村受伤群众救治需求。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临床用血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病员致死、致残。统筹全县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移伤病员,开展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兼顾少数民族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重点关注受灾群众尤其是遇难人员家属的心理状态。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重点保障安置点饮用水安全。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消毒、消杀,医疗废弃物的转运。加强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对鼠疫、布鲁氏菌病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在确保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常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置安置点,重点保障山区、偏远镇村受灾群众安置需求。迅速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生活问题。在受灾镇、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公开发放流程和明细,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严防火灾发生。开展灾后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受灾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少数民族聚居区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投亲靠友、集中安置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安置意愿。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优先保障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

4.3.4 抢修基础设施

依托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抢修恢复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重点抢通山区、偏远镇村道路,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优先恢复重灾区、安置点、医疗点的基础设施供应。

4.3.5 加强震区监测

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县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及时发布余震预警信息。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重点防范暴雨、沙尘暴、寒潮等恶劣天气对救援工作的影响。开展灾区地质灾害监测,重点监测山区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隐患点,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重点监测饮用水源地、危化品泄漏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保护黑河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环境。

4.3.6 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雪、融雪形成的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重点做好山区、湿地公园保护区次生灾害防范。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重点排查中小型水库险情。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企业、重点设施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3.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重点企业等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区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4.3.8 开展社会动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由县应急局、县委社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向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援。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组织非受灾镇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3.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4.3.10 发布信息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地震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4.3.11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进展。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严厉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引导群众不信谣、不传谣,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积极响应应急救援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4.3.12 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重点调查生态保护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震害情况。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地震局、国网高台供电公司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及时快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形成准确客观的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救援工作进展和次生灾害风险,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灾害发生在基层防灾基础薄弱地区(具体范围由县应急局会同县地震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综合评估认定)、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或重要时段(如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5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信息。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必要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抗震救灾工作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5.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严格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县政府主动对接市直相关部门,按规定全力配合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相关工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结合灾情实际,由县政府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地震局等部门会同受灾镇组织编制,重点突出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保护区恢复重建,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按有关程序组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指导推进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协调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5.3 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镇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各地特点,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优先恢复群众住房、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民生设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兼顾生态保护区生态修复和产业恢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

加强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规范使用流程,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恢复重建,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县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结合高台县部分乡镇山区救援特点,加强山地救援装备配备,掌握并调整以上队伍与救援对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匹配,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线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抢修预案,定期开展抢修演练,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快速开展抢修工作。

镇政府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兼)职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重点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局会同地震、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灾害信息收集、报送和核查能力,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县应急局会同地震、住建等部门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吸纳地质、建筑、医疗、水利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和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与张掖地震监测中心站联系,为地震预测、风险监测、灾情收集和快速研判、应急通信保障、搜救技术、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技术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6.2 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和单位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遥感等技术,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山区、偏远地区应急指挥通信功能,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和报送、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等,提升灾害现场态势感知能力,提高灾情分析研判质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加强应急指挥平台日常维护和应急测试,定期开展演练,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正常运行。

6.3 物资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任务,结合本县灾情特点和少数民族需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分发工作,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在受灾镇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点,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并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高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能力,掌握并调整以上队伍与救援对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匹配。

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建立物资台账,定期开展物资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及时补充消耗物资。加强跨区域物资调配协作,与周边县区建立应急物资互助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快速调配物资。

6.4 资金保障

县政府按照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抗震救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县级财政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各有关方面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

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严格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城市发展和人口分布,在城区、各镇政府所在地、重点镇建设标准化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物资。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置、管理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及物资,重点完善山区、偏远镇村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宣传,向群众公布避难场所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组织群众开展避难演练。

6.6 基础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保障托底机制,统筹提升县内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与应急保供能力。

县应急局、县工信和商务局牵头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常态化开展设备维护与应急测试,重点加强山区、偏远地区应急通信保障,配备应急卫星终端、短波电台、无人机通信中继设备。当基础通信网络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立即调度应急通信设备,确保极端条件下灾区指挥部、救援现场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稳定畅通。

县文广旅游局牵头优化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实现所有镇、村(社区)应急广播全覆盖,重点完善山区应急广播覆盖。若广播电视传输设施严重损毁,立即启动县级卫星广播、短波广播系统,通过应急广播终端、流动宣传车等载体,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接收抗震救灾指令与民生信息。

县发改局统筹指导国网高台供电公司加强受损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装备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重点保障重灾区、安置点、医疗点电力供应。当电力设施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立即启用应急供电设备,确保极端条件下临时用电。

县交通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局、高台公路段、高台南站、高台火车站、中国邮政高台县分公司等,构建铁路、公路、邮政一体化紧急运输保障体系,重点完善山区道路应急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条件下人员和物资运输;建立跨部门统一调度机制,根据救灾需要对受灾区域周边道路实施必要交通管制,开设救援人员、物资、伤病员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与应急物资邮运投递。

县气象局实时监测灾区天气变化,研判气象风险,重点关注暴雨、沙尘暴、寒潮等恶劣天气对救援工作的影响,通过短信、应急广播、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受灾群众、救援队伍发布气象预警信息与避险提示,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提供气象支撑。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地震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宣传栏、宣传手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教育局、县地震局指导学校通过演练、课堂教学等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各类救援人员、志愿者、基层干部群众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开展山地救援、自救互救、医疗急救、次生灾害防范等培训,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群众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查找问题,完善预案和处置措施。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城区、各镇政府所在地,以及中小型水库、重点厂矿企业、重要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场地及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安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稳定,组织开展震情排查和隐患排查,防范次生灾害。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传言发生地镇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县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平息传言。县地震局迅速对地震传言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视情组织开展专家解读。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封堵、删除虚假信息,严厉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造谣传谣人员。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镇、村(社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公告、新媒体、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传递权威震情信息,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引导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必要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官方通报,澄清传言,消除社会恐慌情绪。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结合高台县经济社会发展、地震地质条件变化、应急处置实践经验及应急资源调整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报县应急局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或者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妨碍抗震救灾工作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1年6月18日印发的《高台县地震应急预案》(高政办发〔202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高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高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牵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职责:履行牵头统筹、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公文处理工作。做好与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协调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二、抢险救援组

组成:县应急局牵头,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高台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职责:制定实施抗震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研究制定现场救援处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处置次生灾害等。       

三、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成:县应急局、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职责:开展地震灾情调查和烈度评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治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指导灾区严密防范、及时处置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溃坝、沙涌等险情,果断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

四、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生活保障组

组成: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政府外事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民族宗教局、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高台供电公司等参加。

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负责救灾捐赠工作,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和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和帮扶等工作。协调做好孤儿、孤老安置和其他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以及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统筹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

五、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组成:县卫健局牵头,县工信和商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武部、武警高台中队、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监测、监督灾区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做好伤病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和实施灾后卫生防疫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采取相应级别防控措施。

六、交通运输及生命线抢修组

组成: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应急局、县人武部、武警高台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高台公路段、高台火车站、高台南站等参加。

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运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县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七、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成:县地震局、县应急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治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指导灾区严密防范、及时处置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溃坝、沙涌等险情,果断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八、社会治安维稳组

组成:县公安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民政局、县司法局、高台金融监管支局、武警高台中队等参加。

职责:组织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学校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九、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组成:县民政局牵头,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政府外事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妥善转移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

十、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组成: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职责:组织开展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一、督查与纪律作风保障组

组成: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参加。

    职责:精准开展抗震救灾纪律作风监督执纪,对不听指挥、行动迟缓、消极应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问责。负责应急资金管理使用和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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