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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高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高台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县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7%存储;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5%存储;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按3%存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水利、市政、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水电、新能源、矿产开发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四条 县人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统一收缴管理保证金。各镇人民政府和发改、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工信、国土等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人社部门做好保证金的收缴工作。
县交通部门配合督促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保证金的缴纳;
县水务部门配合督促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保证金的缴纳;
县建设部门配合督促市政和建筑领域建设项目保证金的缴纳;
县工信部门配合督促工业项目保证金的缴纳;
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督促矿产开发、电力、铁路建设项目保证金的缴纳;
各镇人民政府配合督促本镇建设项目保证金的缴纳;
县发改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县人社部门和县工会组织;
县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提出改正意见,并向县人社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县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保证金缴存手续进行审查。
第六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到县人社部门领取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登记表》到县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县人社部门领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部门提交复印件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社部门查证属实可以支取保证金:
(一)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 保证金支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建设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县人社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建设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建设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县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县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建设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县人社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县人社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九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县人社部门责令责任单位在启用保证金30日内等额补缴已经启动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企业补缴保证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足额补缴。
第十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督促建设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向县人社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县人社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建设单位和银行出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第十一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县人社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为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据实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缴费单位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县人社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证金缴纳、支付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县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县人社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工举报投诉。
(三)县人社部门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预以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二)建设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认真核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
(三)县人社部门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建设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
(二)县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欠薪逃匿案件查处不及时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
(四)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