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件链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高台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全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良性运行。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一)工业、生活、农业生产机井、计量及其配套设施;
(二)斗渠、斗渠以下农业末级渠系及配套设施;
(三)滴灌、管灌、喷灌等高效节水工程及附属设施;
(四)塘坝及附属设施;
(五)泵站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水务部门负责实施,镇人民政府、水管单位具体落实。
县财政、发改、国土、民政、农业等部门配合县水务部门做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鼓励水利职工和懂技术、会管理、愿意服务广大农户的经营者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四)坚持协会管理、部门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责任主体作用,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水管单位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应明确工程名称、位置、数量、建设时间、基本特性与参数、受益主体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以国家、地方财政补助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归县水务部门所有,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农民用水者协会所有。
(一)对于受益范围在同一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用水小组;
(二)对于受益范围跨镇、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使用权按地域分段确定给受益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共有。
第七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各灌水小组。
用水小组集体出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用水小组。
第八条 社会力量、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投资人所有。
第九条 产权明确后统一颁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具体由灌区水管单位填写,县水务部门核发。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所有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所有权人可根据受益情况划段承包给用水小组、用水户管护,也可由个人承包管理。所有权人与管护者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不得私自改变工程用途,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工程用途或对原工程进行改扩建的,需逐级上报县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期内,产权使用人承担工程管理、维修、运营职责,保证工程运行良好,正常发挥效益。涉及破坏、损害或影响工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期结束后,使用权所有人要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营,县水务部门负责监管、核实。
第十三条 县水务部门、灌区水管单位、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登记档案,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发证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县水务部门要加强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运营监督、管理职能,完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体系。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